上海嘉定法院发布《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案例手册》,精选64个典型案例回应群众关切
上海嘉定法院发布《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案例手册》,精选64个典型案例回应群众关切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案例手册》。该手册聚焦基层治理和营商环境两大主题,精选64个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刑事、执行等多个领域,旨在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律问题。
发布会概况
本次发布会是“促公正 作表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首场,由嘉定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杨鹰飞主持。来自嘉定区司法局、住房保障管理局等13个相关部门的近60位代表及企业、村居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此次发布会。
手册特点
作为普法案例汇编手册,《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案例手册》具有以下特点:
案例选取上的“广”:覆盖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刑事、执行各领域,深入挖掘、广泛收纳社会治理和营商环境领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64个案例。
案例分析上的“活”:采用鲜活生动的叙述方式,将真实案例故事化、情节化展示,增强案例的可读性。通过“问题”方式呈现案件争议焦点,让读者快速把握案件关键。
案例撰写上的“实”:立足审判实际,以平实的语言、简洁的文字,将案例解析与法律规范、司法裁判相结合。每篇案例分析由导语、案情简介、治理建议或营商建议和相关法条四个部分组成,深入浅出地介绍了蕴含在案例中的法律知识和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
离婚时放弃抚养权后,一方反悔能否再争夺抚养权?
案例简介:贺先生和贺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贺的抚养权归贺先生所有。离婚后,贺女士因认为贺先生将不良情绪传导给孩子,使得孩子产生心理问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归贺女士所有。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贺先生的抚养条件并未发生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重大不利因素,不存在依法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故驳回了贺女士的诉讼请求。
治理建议:
- 抚养条件的变化是变更抚养权的重要依据
- 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是变更抚养权的核心要素
- 抚养权的归属不影响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低层邻居不同意怎么办?
案例简介:某小区7号楼业主联名申请加装电梯,经居委会和业委会盖章确认。但在施工初期,受到101室和102室业主阻挠,导致工程中途停止。7号楼多位业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101室和102室业主排除妨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律师代理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加装电梯虽可能对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且底楼各户业主代表最初亦在电梯安装申请表上签字同意,现101室、102室业主反悔并阻挠施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101室、102室业主停止妨碍,并酌情支持律师代理费3500元。
治理建议:
- 加装电梯所在幢房屋的业主应充分协商加装电梯的意向、实施方案和后续管理方案等问题,就加装电梯事宜达成共识。
- 优化加装电梯方案,减少对周边相邻业主的不利影响。
- 施工方应及时公示加装电梯的施工计划、进度,应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的不利影响。
- 对加装电梯过程中发生的勘探、施工活动及后续电梯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影响,相邻业主应当予以容忍,不得无故阻挠。
物业费收费标准变更,业主可否拒缴?
案例简介:甲公司系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负责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物业费收取标准为6元/月/平方米。2018年之前,甲公司按照低于前述约定收费标准的4.5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费;2018年之后,甲公司恢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6元/月/平方米的收取标准。叶某为该小区业主,认为甲公司调整物业费收取标准的行为属于擅自调价,程序不当,拒绝支付物业费。甲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叶某支付欠付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按照6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物业费并非是涨价行为,不属于对涉案合同的变更,无须进行业主表决程序,遂判决叶某按照6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欠付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治理建议:
- 物业服务企业应就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变化做好信息公示。
- 业主应当增强契约意识,依法主张权利。
- 基层治理单位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对业主的普法工作。
物业公司退场后迟迟不返还公共收益怎么办?
案例简介:某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某物业公司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9年6月30日。退场后某物业公司迟迟未将公共收益余额支付该业主委员会,称其股东有过两次变动,相应财务账册未予交接,对公共收益结余情况不了解。故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财务账册,相应的不利后果仍应由其承担。业主委员会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相关证据前后连贯、衔接,并无矛盾之处,足以证明某物业公司尚有公共收益结余款项未返还业主委员会。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业主委员会要求返还公共收益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
治理建议:
-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应积极履职,提高服务质量。
- 物业公司在撤离时应及时移交小区资料及小区公共收益。
-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合理维权。
居委会能担任失能孤老的监护人吗?
案例简介:孙某系上海市嘉定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居民。2021年4月,社区民警排查时发现孙某流浪在外,经核实确认孙某未婚未育,父母早年离异,其母早已死亡,其父赵某再婚后,孙某与其父亲、继母、继母之女共同生活。2015年赵某死亡后,孙某精神受到打击,离家出走、在外流浪。2021年4月,上海市嘉定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民警将孙某送往上海市嘉定区某卫生中心治疗。经鉴定,孙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上海市嘉定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曾联系孙某继母、继母之女、姑妈、姨妈,对方均不愿担任监护人。故,上海市嘉定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上海市嘉定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孙某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孙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而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婚未育、无父无母、无其他近亲属。孙某所在的居委会愿意担任孙某的监护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孙某在生活上的联系较为便捷。因此,法院判决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上海市嘉定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孙某的监护人。
治理建议:
- 激活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发力的良好局面,确保所有老年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照料和必要的健康服务,保障基本养老需求。
- 优化养老服务体系。巩固并深化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和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养老服务。
- 挖掘整合优势资源。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聚焦特殊群体,积极探索多元化、精准化的治理模式,提升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共同构建体系化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打造具有上海特色的大城养老“上海样本”。
专家点评
嘉定区人大代表叶丹表示,这本案例汇编将复杂晦涩的法律条款结合现实发生的纠纷案件,以简单通俗易懂的语句传递给广大民众,一方面造福社会,为基层居委会等组织化解矛盾提供了有力支撑,另一方面也为其他人民法院开展类似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素材和参考。
嘉定区政协委员霍俊娟认为,这本案例手册通过以案示法、以例普法,让人民群众直观感应到了法治服务的效能和温度。基层治理篇的案例则聚焦基层治理,围绕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邻里纠纷等五种纠纷,分别给出治理建议,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范本,为其他地区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嘉定区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沈华强表示,案例手册通过典型案例的阐释,融入法律分析,给出营商建议,以小支点深入做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文章”,帮助企业解决看得见的问题,防范看得到的风险。基层治理篇的案例则聚焦基层治理,围绕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邻里纠纷等五种纠纷,分别给出治理建议,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范本,为其他地区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未来展望
嘉定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化“如我在诉”理念,坚持办案与治理并重,主动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积极推进司法服务保障工作,不断强化法治供给,持续创新基层普法机制,为助力社会治理提质增效、助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绘就百姓美好生活新图景,贡献更多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