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工伤案例:你了解多少?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你了解多少?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动争议中的热点和难点。最近,最高法院案例库上线了92件涉及工伤确认等指导性案例,其中包含了许多典型的工伤认定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工伤认定的复杂性,还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启示。通过学习这些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4年7月5日,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被以“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责令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这个案例明确了两个重要问题:
- 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8年3月,年满60周岁的老贾在浙江嘉善某建设公司公路建设项目的工地上做杂工。几个月后,老贾在工作期间因搭乘的电动三轮车翻车,造成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因老贾属于超龄用工,某建设公司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仅赔付了几千元医药费。老贾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部门以其无法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老贾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老贾向嘉善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审查发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老贾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经过多方努力,某建设公司与老贾签下了和解协议,按照工伤标准,近3万元补偿金全额补偿到位。
这个案例表明,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
- 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 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认定的关键要素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工伤认定的关键要素:
- 工作时间:指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的工作时段。
- 工作场所:职工日常工作的地点或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地点。
- 工作原因:因执行职务或业务而遭受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 主观过错:即使劳动者有过失,也不影响工伤认定(故意违法行为除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律援助为劳动者维权保驾护航
在工伤认定和赔偿过程中,许多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援助机构和检察机关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老贾的案件中,嘉善县检察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和案件协商会,最终帮助老贾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在其他案例中,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专业服务,为受援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援助,解决了实际问题。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认定虽然复杂,但通过法律援助和司法监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对于劳动者来说,了解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规范用工管理,是避免劳动争议、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