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汇福粮油违规食用油运输事件回顾
中储粮、汇福粮油违规食用油运输事件回顾
事件曝光:罐车混运引发全国关注
2024年5月,媒体记者暗访发现,多辆罐车在运输煤制油后未经清洗就直接运输食用油,涉及多家知名企业。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两辆罐车:
- 冀E5476W罐车:5月22日从宁夏装载煤制油,5月23日卸载后,5月24日在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油,5月27日抵达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载35.91吨油品。
- 冀E6365Z罐车:5月16日从宁夏装载煤制油,5月18日卸载后,5月21日在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油,5月22日抵达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卸载31.86吨油品。
联合调查:多部门介入彻查
针对这一严重违规行为,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分赴河北、天津、内蒙古、陕西四地开展联合调查。
调查组追查涉事产品流向,核查涉事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分析问题原因,理清各方责任。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链条清理排查,从各地清查情况看,截至目前,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
处理结果:严厉处罚涉事企业和个人
联合调查组认定,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质极其恶劣,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对涉事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如下:
- 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68万元;
- 对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51万元;
- 对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没款合计约192万元;
- 对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0万元;
- 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6万元;
- 对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86万元;
- 对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51万元。
涉事司机要某某、张某某被依法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参与开具罐车清洗虚假票据的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河北石家庄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罐车冀E5476W实际车主的三哥高某修等3人,依法处以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食用油运输监管:新标准即将实施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将于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散装运输容器基本要求、清洁、维护和管理,运输作业,记录等卫生要求。其中明确要求:
- 散装运输容器应采用食品专用容器,应在容器外显著位置明显标识“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字样;
- 运输非食品的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植物油;
- 散装油运输容器应保持干净卫生,运输不同品种、等级的食用油应及时清理;
- 在三种特定情况下(运输植物原油后运输食用植物油、运输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后运输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运输其他食品后运输食用植物油),应对运输容器进行清洗。
社会影响:公众强烈呼吁严惩
事件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公众普遍认为,这种行为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必须严惩不贷。
专家指出,煤制油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如果与食用油混合,残留的化学物质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此次事件也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加强全链条管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国务院食安办表示,将按照全面清查、举一反三、打建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持续深入开展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问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用植物油运输专车专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处重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们,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环节都不能掉以轻心。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