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反盗版诉讼背后的法律启示
微软反盗版诉讼背后的法律启示
1999年,微软在中国掀起了一场轰动全国的反盗版诉讼。这一年,微软将亚都科技集团告上法庭,指控其使用盗版软件,索赔金额高达220万元。这一案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成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历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微软诉亚都科技案始末
1999年3月,微软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亚都科技集团通过盗版光盘擅自复制并使用微软软件产品。微软方面称,亚都集团共有50台左右计算机使用了12种盗版软件,据此要求亚都赔偿1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所有调查、取证及诉讼费70余万元。两项相加共计220万元,平均每台电脑索赔4.4万元。
面对微软的诉讼,亚都科技集团没有选择像其他企业那样忍气吞声、乖乖交赔偿金,而是采取了积极应对策略。亚都方面承认员工使用盗版盘是错误的,但强调员工非法使用不能让企业负责,因为公司不是员工的监护人,也没从中牟利。更令人意外的是,亚都还宣布将全面改用金山WPS2000正版软件,并声称掌握了微软在软件流通过程中偷漏海关税收的证据,同时指出微软在调查取证时存在“非法侵入”行为。
这一案件最终以和解告终,但其影响却深远。它不仅展示了中国企业开始敢于对跨国巨头说“不”,更引发了对软件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广泛讨论。
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微软诉亚都科技案的发生,凸显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该条例明确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为软件开发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则进一步明确了软件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其中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微软的反盗版策略与争议
微软在中国的反盗版行动远不止于诉讼。据中关村商事调解中心披露的一起案件显示,微软通过其在中国的某些代理公司,利用国内即将上市企业存在没有完全使用正版软件这一现象,告知将对其进行诉讼,但同时又指出“如果企业购买一部分正版软件,可免于起诉。”这种做法引发了对微软是否在利用知识产权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质疑。
有消息称,微软在中国的收入中,有80%是利用反盗版作为压力迫使企业支付的。自1990年起,微软就陆陆续续接到关于涉嫌垄断的控诉:2004年3月,欧盟反垄断案尘埃落定,判决微软滥用视窗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地位;2004年8月,美国加州多个城市政府起诉微软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垄断地位,对商品制定不合理价格;2005年12月,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裁定微软在韩违反公平贸易法及相关法规……
微软的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在利用其市场地位,通过法律手段来“威慑”用户。据报道,微软有一套内部沟通体系和数据监测系统,专门跟踪大企业软件购买和使用情况。一旦掌握了盗版情况,就会授命代理商的法务人员给这些企业发律师函,再由当地代理商出面与企业沟通,提出正版购买优惠(报价往往比较高),否则诉诸法律。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平衡之道
面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复杂性,有专家指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在保护软件开发者权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软件的所有人可以不公开源代码,这虽然保护了开发者的利益,但也限制了软件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自由软件模式的成功经验表明,有条件的强制软件作者开放源代码、放弃修改权的做法,可以更好地促进软件发展和著作权制度的改进。
在实践中,开放源码运动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模式。自由软件基金会的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PL)和开放源码促进会(OSI)的“开放源码”认证,都强调了软件的开放性和协作精神。这种模式不仅保护了开发者的权益,也兼顾了用户的需求,为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微软诉亚都科技案以及后续的反盗版行动,揭示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复杂性。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正如专家所言,只有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同心携手,才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滥用市场地位,真正实现软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