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法院判例:车辆配置缺陷谁担责?
临澧法院判例:车辆配置缺陷谁担责?
2022年某日凌晨,湖南省临澧县境内发生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刘某驾驶一辆货车与龙某驾驶的手扶变型运输机发生追尾,导致龙某当场死亡。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背后,却暴露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车辆出厂配置缺陷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
经调查,这起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一方面,刘某在驾驶过程中低头看手机,未能注意到前方的运输机,且未保持安全车距;另一方面,龙某所驾驶的手扶变型运输机存在严重的安全配置缺陷——未设置后位灯等尾部信号装置灯,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
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初步认定:刘某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和分心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因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承担次要责任。
生产厂家的责任认定
然而,故事并未就此结束。龙某的亲属认为,运输机生产厂家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是导致龙某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是,他们将生产厂家诉至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生产厂家生产并销售给龙某的运输机在出厂时未设置后位灯等尾部信号装置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缺陷产品。
该运输机未设置后位灯等尾部信号装置灯,在光照条件不利的环境下,严重影响从车辆后方观察、判断车辆的存在,对驾驶员的驾驶风险明显增加,在行驶过程中具有潜在危险,加大了事故发生概率,加重了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所以认定该产品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但另一方面,龙某作为驾驶人,在驾驶该运输机上道路行驶前,亦未尽到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的义务,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酌定减轻责任的比例为20%。
综上,法院判决生产厂家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未获赔偿的28万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对于一审判决,手扶变型运输机生产厂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车辆安全配置的重要性
这起案件引发了我们对车辆安全配置重要性的深刻思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作为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自1987年首次制定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该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事故车检验鉴定的主要技术依据。
然而,随着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现行标准已难以满足新形势的需求。例如,客货运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仍偏低,先进主被动安全系统的配置率较低,对新能源汽车和辅助驾驶汽车的要求不足,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相关标准不协调等问题日益凸显。
对消费者的启示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更是一个关乎车辆安全配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案例。它提醒我们,在购买和使用车辆时,必须高度重视车辆的安全配置:
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车辆:购车时要仔细检查车辆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特别是关键的安全配置,如灯光系统、制动系统、安全气囊等。
关注车辆召回信息:定期关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车辆召回信息,及时了解所购车型是否存在安全缺陷。
定期检查和维护:即使车辆符合出厂标准,使用过程中也要定期检查安全配置的有效性,及时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提高安全意识:驾驶员在上路前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所有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理性对待自动驾驶技术:对于配备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要充分了解其技术局限性,不要过度依赖,始终保持警惕。
这起发生在临澧县的交通事故,虽然只是一起个案,但它揭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车辆安全配置的缺陷可能会带来致命的后果。无论是生产厂家、销售商还是消费者,都必须高度重视车辆安全,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