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保障你的探视权?
离婚后如何保障你的探视权?
一场持续三年的“见娃”之争
“我们是离婚了,但孩子又不是你一个人的!凭什么不让我见?!”
“你把话说清楚,是你自己忙着工作不来看孩子,现在反过来怪我?”
……
这是周某和黄女士离婚后因孩子探视问题发生的激烈争执。周某为了让5岁的儿子鼎鼎定期探望,不得不将前妻黄女士诉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离婚后,如何保障探视权的顺利行使?
探视权执行:三大难题待解
像周某这样的案例并非个例。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执行难已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履行难:信任缺失成最大障碍
离婚后的夫妻往往存在信任危机,甚至相互怨恨。有探视权的一方担心孩子被对方藏匿,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则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如经济纠纷、情感矛盾等)故意阻挠探视。这种互不信任的氛围使得探视权的履行举步维艰。
和解难:孩子意愿成新变量
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其个人意愿开始成为影响探视权执行的重要因素。一些案例中,直接抚养方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孩子,使孩子在探视时表现出抗拒,从而给探视制造障碍。
执行难:法律手段有限
虽然法律规定了探视权,但实际执行中却面临诸多困难。法院可以对拒不配合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这些措施往往治标不治本。更重要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这使得执行工作更加复杂。
法律保障:权利与限制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探视权的行使既要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权利,又要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探视权是法定权利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意味着探视权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不因未支付抚养费而丧失。
执行方式多样化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两种。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孩子,适用不同的探视方式。例如,零至三周岁的幼儿适宜采用探望性探望,而三至十周岁的儿童则两种方式均可适用。
中止条件严格
探视权的中止必须由人民法院裁定,且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中止:
- 探望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 探望一方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
- 探望一方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
-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创新解决方案:科技助力破解执行难
面对探视权执行难的问题,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新的解决方案。其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创新做法值得关注。
顺德区法院开发了“抚养探望记录”微信小程序,为离异父母提供了一个线上平台,用于记录每一次探望过程,包括预约探望、沟通留言等。这个小程序不仅方便了父母双方的沟通,也为后续可能的法律纠纷提供了有力证据。
自2020年初该小程序创设至今,顺德区法院已成功促成529对存在子女探望争议的离异父母达成和解,帮助申请人成功探望2096次,当事人记录探望信息1271条。这一创新举措不仅提高了探望效率,也减少了因探望问题引发的纠纷。
国际视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在处理探视权问题上,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法国在处理儿童安置和探视权问题时,会充分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同时也会评估父母的精神状态和育儿能力,以确保儿童在心理和情感上的健康发展。
结语:多方合力,共护孩子成长
探视权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执行方式;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帮助离异家庭树立正确的亲子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离异家庭中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