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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意外坠楼,责任谁承担?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酒后意外坠楼,责任谁承担?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142199

近日,一起因酒后意外坠楼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引发关注。死者刘某在参加朋友婚礼答谢宴后不幸坠楼身亡,其父母将婚宴组织者及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万余元。法院最终如何判决?这起案件又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案情简介

刘某系家中独子,某日参加朋友闫某的婚礼答谢宴,与宋某、尤某、徐某、王某、姜某、杨某等人同席进餐并饮酒。宴席结束后,宋某打车与刘某同乘回家,途中先至宋某住处,宋某先行下车离开。宋某到家后拨打刘某电话未接通,便将此事告知刘某的好友魏某,希望魏某能确认刘某的情况。魏某拨通刘某电话后通话时间长达半小时,其间刘某自述“喝了三碗(白酒)”并表示要上楼睡觉,后挂断电话。当晚监控录像显示,刘某步态摇晃地进入其所租住的小区,又数次进出单元楼内的电梯。

婚宴结束后的两天,刘某一直未到岗上班,刘某所在公司的老板因迟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于是报案。经寻找,在刘某所租住的房屋所处的单元楼北侧平台处,发现了已无生命体征的刘某。公安机关认定其死亡原因为意外坠楼,排除他杀可能性。

后刘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将婚宴组织者闫某夫妻和部分同席进餐的人员共8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对刘某的身故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0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尤某、徐某、王某、杨某与死者刘某并不相识,被告杨某未饮酒且提前离席,所有同席被告均未与刘某有过劝酒、拼酒行为。众被告表示,他们对二原告的丧子之痛感到惋惜与难过,但认为自己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基于人道主义愿意支付二原告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闫某夫妻作为婚宴组织者,的确应对其组织的宴席活动尽到民法典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项义务的设置应当合理、适度。本案中,宴席活动覆盖的时间过程、空间范围内并未发生可预见的危险,宴席结束后刘某也随被告宋某安全离开宴席现场,因此被告闫某夫妻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宋某于宴席结束后主动打车与刘某同乘回家,应对同乘期间、车辆空间内的安全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但该义务的设置同样不应对义务人过分苛责。宋某先行下车后及时将刘某的情况告知魏某,请求魏某确认刘某的安全,法院认为宋某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和刘某同席进餐的其他被告,因原告未举证证明他们存在过错行为,亦未举证证明刘某的死亡结果与各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人道主义补偿款,其中闫某夫妻作为婚宴组织者支付20000元,宋某支付6000元,其余被告各支付1000元,驳回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原告及各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饮酒者酒后意外身亡,死者家属要求宴席组织者和同席进餐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审理时需要准确把握对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情谊行为实施者的一般注意义务的合理判定。

情谊行为是指,为增进情谊或基于善良风俗,而无偿为他人提供物质和服务的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饮酒即属于典型的情谊行为。因此,判断同饮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当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不宜赋以超出常人标准的严苛义务:一是看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斗酒、故意劝酒情形;二是看在饮酒后是否采取了必要且合理的提醒、照看、护送、通知等措施。

法官在此提醒,饮酒要量力而行,每个饮酒者都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清楚认识到过量饮酒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需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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