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罗奥特曼:日本特摄文化的守护者
赛罗奥特曼:日本特摄文化的守护者
赛罗奥特曼是日本圆谷株式会社推出的奥特曼系列中的一位重要角色,初登场于2009年电影《大怪兽格斗 奥特银河传说 THE MOVIE》。作为赛文奥特曼的儿子,他是光之国新一代的年轻奥特战士,隶属于宇宙警备队下的终极赛罗警备队。赛罗奥特曼以其独特的角色魅力和强大的实力赢得了全球观众的喜爱,成为日本特摄文化的重要代表之一。
日本特摄文化的发展历程
特摄(特殊摄影)是日本特有的一种影视制作技术,最早可追溯到1954年的《哥斯拉》。特摄片通常以科幻、奇幻或恐怖为题材,最著名的有《奥特曼》《假面骑士》等。特摄技术在圆谷英二时代发展成熟,对全球影视特效产生了深远影响。
特摄原本是一种综合了特殊摄影和“诡计”拍摄技术的缩写,在日本,被称为“特摄作品”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等已经发展成一个广泛的类型,特摄技术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这些作品群体通常被统称为“特摄”。此外,现在这个词也用来指代旧时代作品群,以及当时盛行的“特摄英雄”等部分作品群的通称。
作为电影制作中的“特摄”技术,始于电影的早期,其中包括乔治·梅里爱和其他英国的制作人员在拍摄中采用高速和慢速摄影技巧,制造了看起来消失的人或物等效果,在1903年的电影《火车大劫案》中,们尝试了合成影像,创造了实际上不存在的场景。此外,微型实物的摄影技术的发展也为特摄技术的演进做出了贡献。例如,1925年的电影《遗失的世界》展示了恐龙等特效,可以说是特摄电影的先驱之一。随后,1933年的电影《金刚》将特摄技术推广到社会。
1949年至1981年间,手工制作的怪兽和微缩模型等元素制作的特摄电影大量涌现,大幅提升了好莱坞电影的视觉效果吸引力。作为20世纪特效电影界的先锋,特摄导演雷·哈利豪森对后来的特效作品,如《哥斯拉》《星球大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赛罗奥特曼的艺术价值与技术特点
赛罗奥特曼不仅是一部深受观众喜爱的特摄剧,更是日本特摄文化的重要代表之一。自诞生以来,它通过独特的拍摄技术和丰富的剧情内容,展现了日本特摄剧在艺术和技术上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从初代奥特曼到如今的新生代系列,每一部作品都承载着对英雄主义、正义与勇气的探讨,同时也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和文化特征。
赛罗奥特曼作为其中的佼佼者,不仅在日本国内拥有极高的人气,在全球范围内也收获了大量粉丝,成为日本特摄文化传承与发展的象征。他拥有多种变身形态和强大能力,是M78星云光之国年轻且最强的奥特战士。性格叛逆但心地善良,曾因年少叛逆被雷欧奥特曼训练。
全球传播与影响力
“奥特曼”是一个源自日本、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经典IP(知识产权)。上世纪90年代,《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开始引入国内,奥特曼形象逐渐成为一代人的“童年记忆”。虽已诞生近60年,但《奥特曼》至今仍在每年“上新”。近年来,国内各类奥特曼IP授权商品、衍生品也备受追捧。
版权争议
热闹之下并非没有隐忧。因为一份授权合同真伪问题,早期部分《奥特曼》作品及形象陷入复杂的版权争议中。随着奥特曼IP市场“蛋糕”越做越大,版权争议也愈演愈烈,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经典IP的市场开发产生影响。
《奥特曼》的版权争议主要聚集在最初诞生的几部影视作品及其形象上。争议的源头与一份1976年的授权合同(下称“《1976年合同》”)有关。该合同内容大致为:圆谷公司于1976年3月4日签订协议,将《奥特曼·赛文》《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等9部作品在日本以外所有区域的分销、制作、复制、版权、商标权无限期授权给泰国采耀公司总裁辛波特·桑登猜(下称“辛波特”)。按照合同,辛波特获得前9部《奥特曼》相关作品中所有角色形象(下称“初代奥特曼”)的使用权,并拥有转授给第三方的权利。2008年,辛波特将其在《1976年合同》协议项下获得的所有权利,永久性转让给了日本UM公司。
不过,《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并未得到圆谷公司认可。该合同上虽有圆谷公司时任社长圆谷皋的签字及印章,但其已于1995年去世。由此,圆谷公司认为,自己是包括“初代奥特曼”在内的《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唯一版权方。日本UM公司则认为自己持有前9部《奥特曼》相关作品版权,并“打包”以“经典奥特曼”的名义对外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进入21世纪,随着奥特曼IP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圆谷公司方与辛波特一方就《1976年合同》的真假断定在多国展开法律诉讼。版权争议也波及了奥特曼IP的被授权方。2004年,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创华”)自圆谷公司获得授权,担任《迪迦奥特曼》中国内地版权总代理,开启了《奥特曼》系列作品在中国内地的商品化授权业务进程。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奇奥天尊”)则于2016年获得日本UM公司授权,负责“经典奥特曼”系列在中国内地的独家总代理及运营。因版权源头存在争议,新创华与奇奥天尊在国内市场同样纷争不断。
新创华公司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初代奥特曼”的纷争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21世纪初。应当说,《奥特曼》系列作品在中国内地的经营发展,始终伴随着“初代奥特曼”的纷争。
诉讼往往是解决版权纠纷的有效途径。但在奥特曼IP的纠纷中,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迥异,大量司法判决并未平息双方的争议。“在日本泰国人(辛波特方)赢了,在泰国日本人(圆谷公司方)赢了。”早年曾在国内市场代理过“初代奥特曼”的冯波(化名)向记者描述了不同国家司法判决的差异。在泰国,经笔迹鉴定分析,《1976年合同》上圆谷皋的签名被认定系伪造,2008年2月5日泰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采信这一鉴定结论,认为《1976年合同》系伪造。2016年,泰国刑事上诉法院判决认定辛波特构成伪造文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在日本,法院作出的一审、二审及申诉审理,均认定《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
在国内,2010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1976年合同》系辛波特和圆谷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申字第259号再审裁定,认定《1976年合同》上圆谷皋的签名真实,合同对圆谷公司发生效力。这一裁定后续在其他判决中被广泛引用。以影响广泛的“卡游公司侵权案”为例,卡游公司靠奥特曼卡牌发家,但其因生产销售的奥特曼卡牌产品中,使用了穿有披风的“初代奥特曼”形象,被奇奥天尊起诉侵权。2022年2月,珠海中院终审判决卡游公司侵权。珠海中院表示,根据我国生效判决,《1976年合同》已被认定为圆谷公司与辛波特的真实意思表示,奇奥天尊主张其源于《1976年合同》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