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困境与突破
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困境与突破
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转让的股权属于债务人财产。本文将探讨几种主要的股权处置方式,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主要处置方式
- 拍卖、变卖股权
破产企业管理人首先需要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对外投资股权进行评估,确定其合理价值。评估完成后,股权处置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随后通过竞价方式转让或拍卖股权,所得价款并入债务人财产。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确保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 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
当对外投资企业出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解散原因时,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负责清理企业财产、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破产企业作为股东之一,将分配所得价款并入破产企业财产。
如果对外投资企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不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此外,对外投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时,作出相关决定的部门或公司登记机关也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 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当对外投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破产企业作为股东,可以积极推动对外投资企业或其债权人申请法院破产。
- 减资或回购股权
在对外投资企业净资产为正值且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资或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减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当出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实际操作中的难点
- 股权评估和拍卖的挑战
- 评估阶段:许多对外投资企业处于失联状态,或因多年未经营而无法取得企业其他股东、董监高的联系方式,导致第三方机构无法顺利开展评估工作。
- 拍卖阶段: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大众接受度较低,难以快速变现,经常出现流拍情况。特别是资不抵债或经营状况恶化的公司,不仅难以通过拍卖实现股权变现,也难以通过减资、回购等方式退出。
- 清算工作的障碍
- 费用问题:启动清算程序需要支付申请费用,清算过程中也需要垫付费用,而破产企业往往资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导致管理人积极性不高。
- 时间问题:清算时间无法控制,有些需要几个月,有些需要几年。部分地方法院要求必须清理完毕对外投资企业股权后才能注销破产企业,导致破产企业注销时间无限延长。
新公司法修订的影响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破产企业股权处置有以下影响:
强化职工意见:新公司法明确公司在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这可能会影响破产申请的进程,需要妥善处理职工问题。
完善出资制度: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最长期限为五年,放宽了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并增加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和催缴责任。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破产企业追缴出资的策略。
对外投资股权核销制度的探索
鉴于对外股权投资在处置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障碍,导致破产企业管理人无法顺利清理股权,破产清算程序停滞不前,有必要探索一种既合法合理又提高破产清算效率的方法。对外投资股权核销制度应运而生。
对外投资股权核销,指的是破产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企业相关会计政策、制度,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将破产企业对对外投资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额进行核销。核销后,对外投资股权不再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管理人无需再对其进行处置。
结语
破产企业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管理人、法院、债权人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灵活运用各种处置方式,并积极探索股权核销等创新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破产清算效率,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