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法院温情调解家庭纠纷,65万元赔偿金分配案圆满解决
鹤壁法院温情调解家庭纠纷,65万元赔偿金分配案圆满解决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发的家庭纠纷案件,不仅妥善解决了财产分配问题,更帮助当事人重拾亲情,展现了司法温度在修复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65万元赔偿金引发的家庭纷争
2023年,张某因意外去世,其家人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5万元。这笔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却让这个原本和睦的家庭陷入了纠纷。
张某的妻子黄某认为,这笔赔偿款应该属于自己和孩子们所有,未将钱分给公公婆婆张某某、周某。两位老人承受着丧子之痛,又因赔偿款分配问题感到委屈,于2024年5月将儿媳黄某和孙子孙女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既要明法更要析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婆媳、爷孙关系,如果一判了之不利于家庭矛盾的化解和亲情的和睦,遂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倾听他们的诉求和委屈。周某向法官哭诉道:“我本来不想要这笔钱的,是孙子和儿媳的做法太让我们伤心了,我才起诉到法院。”儿媳黄某也感到非常委屈,她承受着失去丈夫的痛苦,还要抚养两个未成家的孩子,指望这笔钱维持生活。
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按照法律规定这笔款是死者父母、配偶、子女共有的,两位老人享有分配权,这边是孩子的爷爷奶奶以后肯定少不了互相帮衬的。”
法律与亲情的平衡
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的调解,黄某最终表示愿意分给两位老人一部分钱,但就金额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再次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希望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做出让步。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调解下,双方对因亲人去世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有了一定的法律认知,也唤醒了彼此之间的亲情。最终,2024年6月3日,双方当事人就分割金额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法律链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法官说法: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自然人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家庭纠纷调解的社会意义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财产分配问题,更修复了濒临破裂的亲情。它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庭纠纷时的温情与智慧,也展示了法律在维护家庭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所强调的,处理好继承纠纷,直接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家庭纠纷,不仅能够避免矛盾激化,还能帮助当事人重拾亲情,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人和。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家庭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的这一案例,为其他地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经验。它告诉我们,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重人文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财产分配问题,更修复了濒临破裂的亲情。它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庭纠纷时的温情与智慧,也展示了法律在维护家庭和谐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