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际关系网的复杂,影响婚姻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离婚率呈现持续攀升态势。为了稳固夫妻关系,维护婚姻的忠诚和持久,很多夫妻选择订立"忠诚协议"为婚姻增加筹码。那么,法律对于"忠诚协议"是如何规定的呢?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双方恪守忠诚义务,若一方具有不忠行为,则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约定数额违约金或放弃财产的书面协议。
案件详情
李某与未婚夫张某结婚前夕,李某为了将来的婚姻关系持久,要求张某婚后必须恪守忠诚,并向张某索要了50000元做为忠诚"保证金"。婚后第七年时,李某发现张某在微信上与异性暧昧聊天,加之其他生活琐事矛盾频发,李某遂向黄龙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中,除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外,张某同时要求退还婚前给予李某的忠诚"保证金"50000元。
审理经过
黄龙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应当由本人依照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该协议不具有强制效力,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返还。鉴于夫妻二人感情已经破裂,黄龙法院在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中,驳回了张某请求返还50000元忠诚"保证金"的诉求。
案例评析
从内容上看,忠诚协议属于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建立在"平等、诚信、自愿"原则基础上的约定,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故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
从性质上看,忠诚协议是违背了忠实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履约行为,是双方为恪守忠诚承诺而自愿约束婚外行为的一种表达方式,目的是维护家庭和睦与婚姻长久,这种行为方式契合我国对婚姻家庭的价值提倡和精神追求,也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具象化,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与公序良俗,具有积极、健康、正向的引导作用,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如果把忠诚协议赋予法律强制力,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如果法律支持此类忠诚协议,则无过错方为了拿到违约金,就需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具体过错行为,这可能导致为了得到证据而采用非法手段取证,如窃听电话、定位行踪、私下偷拍等,这不仅涉嫌造成对方或第三人隐私泄露,构成人格侵权,甚至有可能由感情纠葛演变为刑事犯罪,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能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权。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弊端是允许夫妻签订以高额违约金约束一个人言行和自由的协议,这个协议不仅会使对方套上精神桎梏与无形枷锁,也会使建立在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反而有可能加速婚姻关系的破裂。
忠诚协议的违约金数额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如果数额过大,可能给过错方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如果司法介入,如何给违约行为划定赔偿标准?忠诚的价值如何衡量?界线如何确定?就性质而言,忠诚协议本质上属于情感与道德范畴,当事人自愿履行违约金,说明其认可自己的过错行为违背了情感道德与协议承诺,法律并不禁止;如果赋予强制力,则涉及价值界定之争、隐匿取证之困、越界区分之辨及后期的强制执行之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据此可知,法律对于忠诚协议秉持的是自愿履行的态度。如果违背忠诚协议的一方依据忠诚协议约定已经给付了赔偿金或违约金,则法律认可该给付行为的效力,不支持返还;如果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约定提起违约金给付之诉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或不予受理。
对于夫妻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