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具体流程是什么
执行异议具体流程是什么
执行异议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允许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执行异议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以及审查认定过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程序。
执行异议具体流程是什么
执行异议的具体流程如下:
人民法院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需在3日内指定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对于特定标的物或异议标的数额较大的情况,则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时,可召集相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并制作笔录由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执行员应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或在必要时自行调查举证。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审查清楚,并撰写书面报告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
若情况复杂需延长审查期限,应书面申报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后,认为事实清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签发裁定书。
若异议成立且需裁定中止执行的,应根据案件来源分别处理,并报送上级法院审批。上级法院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意见后,应立即制作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异议,可采用口头裁定并记入笔录。
若案外人对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提出异议,执行员应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并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
若异议成立且需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处理。异议人可对驳回异议的裁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暂缓执行。
执行异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执行异议的提出,案外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一系列材料以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具体而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异议书,其中应详细载明异议人的基本信息、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范围、取得权利的时间和方式等事实和理由,并由异议人签名或盖章;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交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有关证据材料,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应尽可能齐全,书证和物证应提交原件或原物,无法直接举证的,应提供准确的证据线索供法院查对。
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否则需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提出申诉,或提起新的诉讼。
执行异议的审查认定过程是怎样的?
执行异议的审查认定过程主要分为形式要件审查和内容审查两部分。
形式要件审查主要关注异议书是否规范、身份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执行异议是否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内容审查则深入探究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异议人与执行标的之间的实体权利关系。
(1)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仔细分析证据材料,去伪存真,确保所采纳的证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2)对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法院会进行综合分析,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法院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
(3)若认为异议成立,即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或法院的执行行为将直接侵害其利益的,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
(4)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异议并继续执行。
(5)在处理过程中,对于简单的执行异议案件,法院可采用口头裁定的方式快速处理;而对于复杂的案件,则需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并制作书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