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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车联网版权案:看法律如何“强制执行”版权保护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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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全国首例车联网版权案:看法律如何“强制执行”版权保护

引用
8
来源
1.
https://www.junhe.com/legal-updates/2600
2.
http://www.lungtinlegal.com/Content/2024/07-10/1605052159.html
3.
http://www.lungtinlegal.com/Content/2025/01-07/1836010325.html
4.
http://www.lungtinlegal.com/Content/2024/12-10/0921261443.html
5.
https://www.zhichanli.com/p/1885915674
6.
https://www.zhonglun.com/research/articles/53006.html
7.
https://www.bjac.org.cn/news/view?id=4950
8.
https://www.cavca.org/newsDetail/2118

2023年12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爱某公司和智某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腾某公司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作品《我只喜欢你》,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这一判决不仅为涉“车联网”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树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标杆。

01

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原告腾某公司发现,三被告(爱某公司、小某公司、智某公司)未经许可,在某品牌汽车上的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中提供了涉案电视剧作品。其中,爱某公司负责提供视频内容,智某公司作为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参与了车载应用的上线、展示、推广,并提供会员套餐服务和收款。小某公司作为汽车制造商,未直接参与内容提供。

02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车联网场景下,内容提供方和系统服务方的责任界定
  2. 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3. 新型应用场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虽然被控侵权视频最初可能来源于用户上传,但最终是由爱某公司将该视频置于车载端应用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因此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03

法院判决与执行

法院最终认定:

  1. 爱某公司作为直接内容提供方,构成直接侵权
  2. 智某公司作为车载系统服务提供方,因其深度参与了内容提供行为并从中获益,与爱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3. 小某公司作为硬件制造商,未直接参与内容提供,不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于2024年1月生效。目前,相关侵权内容已被清除,两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

04

案件意义与启示

作为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本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1. 明确了车联网场景下内容提供与服务提供的责任划分
  2. 创新性地解决了新型应用场景下的版权保护问题
  3. 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引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车载娱乐系统已成为重要的内容消费场景。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行业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有助于推动汽车产业与内容产业的良性互动,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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