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发布:夫妻债务纠纷新动向
北京二中院发布:夫妻债务纠纷新动向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了2020-2023年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数据显示,此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四年内共审理136件,其中87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占比高达64%。这一数据反映出夫妻债务纠纷已成为民间借贷领域的重要问题,值得社会广泛关注。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 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但由于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家庭生活款项支出具有持续性强、构成复杂多样的特点,债权人往往难以举证借款的具体用途。
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断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一:账户混用风险
胡某向张某及刘某夫妻二人的银行账户共计汇款95万元,其中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刘某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9万元直接进入张某账户,张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胡某未能举证证明汇入刘某个人账户的76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部分款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转账记录的证明作用
赵某分7笔向王某共出借505万元,王某分42笔向配偶韩某转款82万余元。赵某先起诉王某要求还款,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赵某随后又起诉韩某主张前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出借给王某的505万元,与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在时间和金额上虽不能完全对应,但王某在7次收到赵某出借的款项后,均有向韩某转款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向韩某转款的82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特殊职业身份的影响
张某的配偶李某为银行工作人员。黄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30万元,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款总额为330万元的借条。李某与黄某多次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以李某名下房屋为涉案债务设立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比一般公众具有更高金融认知能力的银行工作人员,数次以债务人身份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应当视作对自己债务人身份的确认,因此该330万元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风险防范建议
针对夫妻债务纠纷频发现状,北京二中院提出以下建议:
- 债权人角度:
- 出借款项前要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款项用途
- 坚持“共债共签”原则,尽量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字确认
- 如果另一方无法到场,可通过录制视频、发送微信等方式固定其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 夫妻双方角度:
- 避免混用个人金融账户,不要使用配偶账户接收本人个人借款
- 对于大额转账,及时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妥善留存交易记录
- 理性对外举债,避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借贷行为
诚信为本,防范“假离婚、真逃债”
值得注意的是,在136件案件中,近30%的案件存在与夫妻离婚诉讼同步进行的情况,部分案件甚至有“假离婚、真逃债”的嫌疑。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举债一方负担,试图以此让非举债一方不再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务。这种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在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借款用途、资金流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不会轻易被表面的离婚协议所迷惑。因此,恪守诚信,合法合理地管理家庭债务,才是维护各方权益的根本之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夫妻债务纠纷的处理既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也需要各方的诚信配合。只有债权人、债务人及配偶都能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防范措施,才能有效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