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审终审到三审甚至四审终审,详解民事诉讼流程、注意及新变化
从两审终审到三审甚至四审终审,详解民事诉讼流程、注意及新变化
导读: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但实践中存在一审终审、三审终审甚至四审终审的特殊情况。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些制度安排及其背后的司法实践。
我国审判制度的基础是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两个阶段)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以两审终审制为原则
两审终审制,说的是一个案件最多经历两个阶段即生效,而非任何案件都必须经历两个阶段;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当事人对一审认可不再上诉,一审自然就生效了。
两审终审是原则,而有原则就必有例外。
部分特殊的案件,是一审终审。例如: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就是典型的一审终审;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委裁决后即行生效,也是“一审终审”;普通的民商事案件,以调解书方式结案,也算是一审终审;劳动仲裁案件中的一裁终局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只要劳动者不上诉即行生效,也可以算是“一审终审”。
另外,还有部分案件,算是三审终审。例如,劳动仲裁案件(一裁终局的案件除外),理论上讲需要经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二审三个阶段,才会最终生效。
二、司法实践中,相当数量案件是三审、四审“终审”
既然是两审终审,那为何出现“从两审终审到三审甚至四审终审”呢?
1、审判监督程序——三提起审终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才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1.1启动再审的常规程序——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再审存在理解错误:认为当事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立民申字案号后,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
但实际并非如此。民申字案号的裁定书,裁定结果绝大部分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只有极少部分案件是“裁定提审(或指令、指定再审)”。
再审法院立案后,会进行严格的实体审查,只有认为案件符合再审条件(《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才会裁定再审,包括本院提审(即由再审法院审理)、指令再审(即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指定再审(即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此时,案件方才真正进入再审程序。法院立民再字案号。
拿到再审裁定提审、指定再审、指令再审,或者民再字案号,不但意味着案件正式进入再审程序,而且案件很有可能会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1.2 启动再审的非常规程序——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当然,启动的再审程序,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但是,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职权启动的再审,可能是源于人大政协等机关交办、督办、建议、批转,也可能是因案件引发较大争议(例如前段时间引发大家关注的“上海踩猫案”)。
2、检察监督(抗诉、检察建议)——四审终审
如果当事人对再审结果(无论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还是通过民再字改判)依然不服,还可以通过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监督。例如,一个案件,一审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可以选择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受理案件的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即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即通过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注意,此时的再审程序,已经是第二次再审程序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24年1-6月,在民事检察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7万件,提出监督意见6500余件,其中提出抗诉18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600余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全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4万件,法院已审结8537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及和解撤诉7549件,改变率88.4%。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工作报告显示:全国各级检察院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2.4万件(2018-2022年)**,比前五年上升22.7%,法院已审结1.8万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及和解撤诉1.5万件,改变率83.5%;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万余件,比前五年上升69.7%,采纳率77.3%**。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发现:全国各级检察院明显在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而且只要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则改判的概率就会非常高。从数据统计上看,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占比,也不是也别低。以2024年上半年数据为例,居然高达17.3%=(1800+4600)/37000。
三、从两审终审到三审/四审终审
1、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已经屡见不鲜。
绝大部分的再审案件,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再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开地方保护主义,实现司法公正。而且,还可以其他统一法律适用的效果,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再审案件中,效果尤其明显。
2、案件进入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越来越常见。
法院再审后,案件进一步进入检察监督程序,似乎是最近几年的新趋势。
究其原因,一方面有检察院考核机制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不满以及对改判的强烈渴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