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必看!应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难题,这条新司法解释很关键!
家长必看!应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难题,这条新司法解释很关键!
离婚本就是一场艰难的抉择,可却有人在争夺抚养权时,采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极端手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明确,父母一方或亲属抢夺、藏匿孩子,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条文怎么规定?相关案例有哪些?请看今日推送。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划重点!被抢夺方的维权途径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严重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法明确:人民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签发禁令,能够快速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是人格权保护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最高法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颜某某与罗某某(男)登记结婚。2022年7月,颜某某生育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男)、罗小某(女)。罗大某、罗小某出生后,与颜某某、罗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离上述住所并带至B省。此后,罗大某与罗某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经多次沟通,罗某某均拒绝将罗大某送回。颜某某遂提起本案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罗某某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抢夺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颜某某以其对儿子罗大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可以参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抢夺子女形成的抚养状态,是一种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该抢夺子女的行为强行改变未成年子女惯常的生活环境和亲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人民法院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本案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罗某某购买车票将罗大某从B省接回A省。
典型意义
解决分居状态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前提是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进行事先预防性保护,避免权利主体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人民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签发禁令,能够快速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是人格权保护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相关案例
- 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可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
- 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藏匿,拒绝对方与其联系,侵害对方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谢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案例要旨: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其中一方将未成年子女藏匿,拒绝对方与其联系,侵害对方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