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卷宗查阅指南:不同阶段律师可查阅范围及重点内容
刑事案件卷宗查阅指南:不同阶段律师可查阅范围及重点内容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如何查阅卷宗材料是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将详细介绍在不同诉讼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卷宗范围,并提供律师在查阅卷宗时应关注的重点内容。
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另一类是所有案件材料。这两类材料在刑事诉讼法中享有不同的权利规定。
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查阅任何卷宗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只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羁押场所。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主要是第一类,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起诉意见书》、拘留逮捕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技术性鉴定材料则包括法医鉴定、物价评估报告等。虽然新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地区仍仅限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在北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可以看到包括口供在内的几乎所有案件材料,这一做法为全国其他地区树立了榜样。
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只向法院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此时,律师可以根据证据目录了解所有证据,并可以复制所有提交到法院的“主要证据”。案件开庭后,检察院需要向法庭移交所有案件材料,这时,辩护律师就可以看到全部的案件材料了。因此,二审律师有时更能做到有的放矢,原因在于二审律师能够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一审律师有时只能看到“主要证据”。
律师查阅卷宗时应关注的重点内容
对起诉书的审查:重点审查起诉指控的罪名、犯罪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对于共同犯罪,需要审查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时,还需要审查起诉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得当。
对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的审查:通过查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可以了解案件的证据体系及证据种类。核对已经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与尚未移送的证据材料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检察机关对证人名单的列举,了解其他证人对本案事实的证明作用,并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这些证据及证人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开。
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的审查:通过审查主要证据,了解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识别哪些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以便分类排除。明确哪些证据需要立即调查核实,哪些证据需要通过会见被告人来了解,哪些证据需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