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商标维权案终审败诉,最高法:赣州江南宋城不侵权
宋城演艺商标维权案终审败诉,最高法:赣州江南宋城不侵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宋城演艺诉赣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赣州江南宋城运营方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侵权,驳回宋城演艺全部诉求。
这起历时近三年的商标侵权纠纷,不仅关系到两家企业的利益,更折射出文旅行业在商标保护和文化传承之间面临的复杂挑战。
案件回顾:从一审到终审的反转
2020年7月,宋城演艺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赣州江南宋城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宋城演艺认为,赣州江南宋城在景区标识中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宋城演艺的诉求,认定赣州江南宋城构成商标侵权。然而,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瑞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终审判决:地域文化与商标权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景区“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的河套老城区,系4A级旅游景区,在地理位置上属于“江南”的范围。赣州市历史悠久,至今保有宋代的城市布局以及众多的宋代文史古迹,被誉为“宋城博物馆”。
法院认定,瑞宏公司在涉案景区入口以及景区内的公共设施上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标识,系向社会公众传达该景区所承载的宋代历史、建筑、人文等信息。同时,亦符合作为景区简称使用的惯例。
行业背景:文旅IP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随着文旅IP商业化快速发展,商标保护成为行业重要议题。根据《2024年中国文旅IP商业化研究报告》,文旅IP通常与所在文旅目的地的文化元素深度绑定并且具备高度延展性,因此文旅IP存在相应的商业价值。文旅IP与娱乐IP(如动漫、影视、游戏)相比,存在以下差异点:首先,由于大部分文旅IP的内核是中国本土特有文化元素,因此更能引发人们的情感共鸣和文化认同,从而产生“文化归属感”;其次从商业价值来看,由于文旅IP商业化可能会涉及游客地理位置的变化,因此文旅IP可以带来跨区域及跨产业经济效益;另外,由于存在人群偏好和理解门槛,其他类型IP的受众远不如文旅IP广泛。
司法实践: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审理的一系列著作权典型案例,展示了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其中,范曾诉河南智链云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NFT数字藏品侵权案,明确了NFT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作品传播行为的法律要件,平衡兼顾了NFT数字藏品版权方、制作方、平台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规范NFT数字藏品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启示与思考:保护与传承的平衡
这起案件对文旅行业商标保护具有重要启示。一方面,企业需要加强品牌意识,通过商标注册、版权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地方文化传承和发展同样重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为地方文化传承留出合理空间。
江西财大现代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曹国新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文化和旅游领域的此类案件树立了具体原则,对于规范相似案例提供参考。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副主任林文凯认为,终审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商标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为地方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合理挖掘和传承历史文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