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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改外开引发纠纷,法院:恢复原状!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入户门改外开引发纠纷,法院:恢复原状!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563657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有些业主为增加内部居住空间,在装修时擅自将入户门改成外开式,随意改动入户门朝向是否妥当?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期以案释法!

庄某和黄某系某小区同一楼层居住的邻居,庄某位于东边套房,黄某位于相邻的中间套房,两家的入户门恰好呈垂直方向。黄某在房屋装修的过程中,擅自将入户门的朝向由向内改为向外。

庄某认为,该小区楼道宽度仅1.1米,黄某的入户门宽近1米,入户门向外开启不仅导致通道仅剩余10厘米,造成其与家人通行不便,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希望黄某将入户门方向恢复到开发商原设计的朝内开。

黄某认为,楼道狭窄的根本原因在于开发商的设计,而入户门区域属于其房屋专有范围,并没有侵占公共区域,何况自己也不可能长时间开启房门,不会影响庄某的正常出入。

双方因入户门朝向问题一再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调解员深入到双方居住小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黄某更改入户门为外开式后,开门时占用楼道宽度过半,不仅阻碍楼道通畅、影响出行,同时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法官现场亲身示范,表明一个成年人无法从该狭窄的空间正常通行,黄某见状,态度渐渐发生了改变。

法官和调解员从邻里和谐共处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劝说黄某要换位思考,告知其虽然享有对房屋专有部分进行处置的权利,但也不应逾越合理的限度,应预防和避免给相邻方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下,黄某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同意将入户门恢复到“内开”原状。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将这场邻里间的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得妨碍或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不动产权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装修房屋时,应将建筑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不得违反住宅功能区设计规范对房屋进行改造,尽量减少装修和施工对邻居产生的负面影响。如因权利行使,给相邻一方造成损害的,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邻居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解、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行使自己的权利,多包容换位思考,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共同营造融洽友善的邻里氛围,构建安全、和谐的宜居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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