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孩子遭骗后的法律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孩子遭骗后的法律保护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面临的威胁,更凸显了加强法律保护的紧迫性。
案例回顾:网络平台未尽保护义务被判担责
未成年人甲某在学校与同学乙某发生矛盾后,乙某委托另一名同学丙某通过某社交软件制作了一段包含甲某个人信息及造黄谣内容的视频。该视频在短时间内浏览量超过三万,对甲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甲某及其监护人报警后,涉案视频在他人投诉后才被下架。
甲某将该社交软件的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被告辩称涉案视频由用户上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明显侵害了甲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且从内容特征可以推断出信息主体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时,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由于被告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涉案信息,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法律解读:电商平台的责任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密切相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在网络交易中订立的合同可能因不符合其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要求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义务。
司法实践: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诈骗犯罪
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黎某某和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岁)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诱骗未成年被害人使用家长手机扫码转账,骗取钱款共计八万余元和一万五千余元。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最终,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这一案例表明,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案件时,会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特殊伤害,依法从严惩处。
共同守护: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安全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其防范意识;学校应将网络安全纳入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媒介素养;网络平台则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同时,社会各界应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只有多方联动,形成合力,才能真正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起判决,不仅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警示,更是对全社会的提醒:在数字化时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