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增值税抵扣新攻略
工程项目增值税抵扣新攻略
随着增值税政策的不断更新,工程项目在进行增值税抵扣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通过凭票抵扣、计算抵扣以及核定抵扣等方法,高效地管理工程项目的增值税抵扣工作。无论是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还是海关进口缴款书,甚至是境外单位的完税凭证,都能找到相应的抵扣策略。此外,针对特殊情况下如购进农产品或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也有详细的解析和实例说明。掌握这些技巧,不仅能帮助企业合规操作,还能最大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升财务效益。
最新政策变化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这一政策变化大大简化了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流程,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具体规定如下:
- 2019年4月1日以后购入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 2019年4月1日以前购入的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操作指南
兼营项目进项税额划分
对于同时经营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纳税人,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案例1:A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有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2023年12月,A公司取得全部销售收入600万元,其中包含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100万元,一般计税项目500万元。当月,公司办公发生物业费10.6万元,进项税额0.6万元,无法划分。则A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0.6×100÷600=0.1(万元)。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抵扣处理
按销售额占比计算: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计算: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案例2:B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6月因政策性搬迁,政府拨给设备补偿款,在增值税上属于免税收入。设备原值200万元,累计已计提折旧190万元,设备购买时的适用税率为16%,则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0-190)×16%=1.6(万元)。
按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按建设规模占比计算: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特殊情况处理
不得抵扣的情形
以下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在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x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最新预缴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自2025年2月1日起启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具体填写要点如下:
- “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 “项目编号”:由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
- “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 “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通过以上内容,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工程项目增值税抵扣的新政策和具体操作方法,确保在实际工作中既能合规操作,又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财务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