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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剧:《唐朝诡事录之西行》中的古案今析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法眼看剧:《唐朝诡事录之西行》中的古案今析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150504

在《唐朝诡事录之西行》剧中,我们跟随苏无名、卢凌风、费鸡师、喜君、樱桃主角团五人一路从长安西行至敦煌,遍览大唐神奇瑰丽的壮美山河,见证破获件件诡案的惊险历程。单元故事精彩绝伦,层层反转引人入胜,随着谜团揭开,在揭露人性的同时更发人深省。

供养人案

——大女婿李赤是否需要对曹多宝的死亡结果负责?

曹仲达是沙州首富,家族生意涉猎颇广。曹公育有三女一子,名为曹音、曹容、曹笑和曹多宝。曹音、曹容均已婚嫁,大女婿李赤、二女婿樊松龄。曹公即将年满六十,必须按照当地族规举行“花甲葬”。曹公虽富甲一方,却也无法摆脱这一陋习。曹公财产如何分配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曹多宝作为曹家唯一的男丁,按传统理应继承曹家的大部分财产。大女儿曹音、二女儿曹容均认为自己应当多分,尤其曹容视曹多宝为眼中钉。大女婿李赤有外室,生有二子,入赘曹家就是图谋曹家财产。为此,大女婿李赤在曹多宝平日喜欢吃的酥山中投入巨毒“红脖子”。之后,二女儿曹容和二女婿合谋在夜间趁曹多宝熟睡之际勒死曹多宝。

依照现行刑法看,大女婿李赤、二女儿曹容及二女婿樊松龄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故意犯罪形态均为既遂。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李赤向曹多宝投毒后,介入了曹容、樊松龄对其勒脖子的行为,曹多宝最终死亡。通常来说,我们通过考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范围来综合判断结果是否能归属于行为。在李赤投毒行为和曹多宝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二女儿曹容及二女婿樊松龄勒脖子的行为。曹容的证言提到曹多宝平常身强体壮,但当日当她用绳子勒曹多宝时,曹多宝只是挣扎了几下就不动了。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尽管李赤和曹容、樊松龄之间并无犯意联络,曹容和樊松龄的行为属于第三人异常介入因素,但是该介入因素并没有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结果发生的时间,那么我们就可以肯定李赤的投毒行为并未被中断,可以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投毒行为。因此李赤需要对投毒行为承担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仵作之死案

——马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刽子手娄礼德之子娄青苔的尸体在独孤羊明器店泥俑中被发现。案发当晚,娄青苔去明器店找独孤羊算账,恰巧遇到给独孤羊送黏土的马槐。二人结怨已久,因猜忌误会发生口角进而打斗,马槐用手掐娄青苔脖子,差点导致娄青苔窒息。而后突降大雨,马槐逃走。后公廨耆长牛大名来明器店意图偷盗,被娄青苔发现,为灭口,牛大名把袋装黏土压到娄青苔胸口后用脚踩踏,娄青苔因被重物闷压而死。

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马槐并无伤害或者杀害娄青苔的意图,仅具有殴打意图。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尽管娄青苔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是并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因此马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

上仙坊的来信

——牡丹、楚宾、沈瓶、长乐是否为共同犯罪?

裁缝铺老板李云尸体在阴阿婆开设的碧落小栈被发现。牡丹、楚宾、沈瓶、长乐等四名女性均与李云有情感纠葛,且李云有负于四人。四名女性集结为“复仇者联盟”。剧中推断李云的遇害过程是:楚宾写信引诱李云到碧落小栈,李云因服用药物而昏昏欲睡,因缺乏证据四人分工并不明确,有人负责给李云脱衣服并将其放入浴桶,有人负责将石灰倒入桶中,有人负责将衣服打湿盖住李云口鼻,最后李云因窒息而亡。

剧中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人是否有共谋,如果没有犯意联络,就不能够成共同犯罪。四人中任何一人的单独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均不能构成犯罪。

假如四人具有犯意联络,那么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尽管剧中四人分工并不明确,但分别实施了部分构成要件行为,四人相互利用、补充其他人的行为,彼此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导致结果的发生,属于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中,行为人即使只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依然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此即“部分实行行为全部责任”。在本案中四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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