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狼2》与谷阿莫:版权大战谁是赢家?
《战狼2》与谷阿莫:版权大战谁是赢家?
近期,两起版权纠纷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一是《战狼2》被武汉传奇人公司起诉侵权,二是知名电影解说博主谷阿莫被多家片商控诉。这两起案件不仅涉及巨额赔偿,更引发了对版权保护和网络创作边界的深入思考。
《战狼2》:版权归属与改编权之争
2017年5月,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传奇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吴京旗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登峰”)未经授权擅自改编制作《战狼2》,并要求赔偿1000万元。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武汉传奇人是否享有《战狼》的著作权?《战狼2》是否构成《战狼》的改编作品?北京登峰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片者,但具体权属还需依据合同约定。武汉传奇人作为《战狼》的投资方之一,其是否享有版权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此外,判断《战狼2》是否为改编作品,需要分析两部作品在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程度,即是否保留了《战狼》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情节。
谷阿莫:合理使用还是侵权?
谷阿莫因“X分钟看电影”系列被五家片商控诉侵权,其中包括《哆啦A梦》、《脑浆炸裂少女》等作品的片商“又水整合”以及影音串流平台KKTV。片商指出,谷阿莫的行为导致多部影片无法在影院上映,造成数百万损失。
谷阿莫则辩称其行为属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强调其视频具有评论、解说等效果。然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合理使用的判断需要考虑四个基准:
- 利用的目的及性质:是否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 著作的性质:商业性、学术性或通俗性
- 所利用的质量及其比例:在整体著作中的占比
- 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值的影响:是否构成市场替代
专家分析认为,如果仅仅是浓缩剧情的介绍,不易主张合理使用;而如果是对原著的揶揄嘲讽,则有较大合理使用空间。谷阿莫的视频虽然具有一定的评论和解说性质,但其对原作品的大量使用,以及对票房的潜在影响,使得这起案件的判决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对比分析:两起案件的异同
两起案件虽然都涉及版权争议,但性质和影响范围有所不同:
- 侵权性质:
- 《战狼2》案件属于合作方之间的版权纠纷,涉及作品改编权
- 谷阿莫案件则是创作者与权利人之间的争议,涉及合理使用原则
- 影响范围:
- 《战狼2》案件可能影响整个电影产业的合作模式
- 谷阿莫案件则关系到网络创作和二次创作的边界
- 社会反响:
- 《战狼2》案件主要在行业内引发关注
- 谷阿莫案件则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创作自由的广泛讨论
结语:版权保护与创作自由的平衡
这两起案件反映了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为创作留下合理空间。《战狼2》案件提醒我们在合作中要明确权属,而谷阿莫案件则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在保护版权的同时鼓励网络创作。
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的边界正在不断被重新定义。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为未来的版权纠纷提供更明确的指导。同时,创作者和权利人也需要在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平衡点,共同推动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