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农残超标被罚5.3万改判1万,法院:过罚相当是关键
蔬菜农残超标被罚5.3万改判1万,法院:过罚相当是关键
2021年1月5日,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张某良经营的蔬菜店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超标。经调查,张某良从某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约20斤韭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某良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自己作为小规模经营者,无法判断蔬菜是否合格,且购进数量较少,处罚过重。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良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张某良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考虑到其主体规模、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原处罚决定明显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最终,二审法院将罚款金额变更为10000元。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处罚标准的广泛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进一步明确,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例如,《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蔬菜生产者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抽检确认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根据超标程度和数量,处以2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款。集贸市场举办单位、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罚款金额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
然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张某良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了张某良的主体身份、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处罚金额进行了调整。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它提醒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合理判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同时,也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对于食品销售环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经营者应当:
- 严格审核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 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记录产品来源、数量、检验报告等信息
- 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合格产品
-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只有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才能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食品安全防护网。这起案件的改判,既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也是对食品经营者的警示,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