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审判:从辛普森杀妻案看疑罪从无——法律取舍与平衡的艺术
世纪审判:从辛普森杀妻案看疑罪从无——法律取舍与平衡的艺术
导读:辛普森杀妻案是20世纪美国最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它不仅因为涉案人物的身份而备受关注,更因为它体现了"疑罪从无"这一重要法律原则。近日,案件当事人辛普森因病去世,再次引发人们对这起案件的讨论。
案件始末
时间回到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个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的狂吠引起了邻居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死者分别是妮可·布朗·辛普森和餐馆侍生罗纳德·戈德曼。两人浑身血痕,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在晚上十点多。
据警方调查,案发当晚黄昏,妮可曾与孩子到戈德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她打电话说遗落下一副太阳镜,戈德曼找到后表示会送还。案发后,警方在辛普森住所门外发现染有血迹的白色福特野马汽车,车道上也发现血迹。一名警员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他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名被电话预约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名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后,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警察考虑到他的名声,对辛普森并没有做深入的盘问就释放了他。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度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辛普森准备自首,但没能如约到场,故警方决定逮捕辛普森。
关键证据
该案检察官对给辛普森定罪感到信心满满,因为此案确实是铁证如山:
- 辛普森对妮可·布朗有家庭暴力史,后者曾因此打过报警电话,电话背景里就有辛普森大吼大叫的声音;
- 现场血迹的DNA鉴定以鞋印分析证明辛普森曾到过凶案现场;
- 一名女性邻居当晚曾看到辛普森驱车离开妮可·布朗的家;
- 一名刀具经销商证明辛普森曾经从他店里买了一把38厘米长的德制刀具,且这把刀与命案中的刀相同——尽管凶器并没有找到,但尸检、勘查证实了这一点;
- 辛普森家中的一只皮手套上有妮可·布朗的头发,还有两名被害人和辛普森自己的血迹,他家的车道上也有血迹;
- 辛普森有作案时间;……
但开出天价辩护费的律师团,也不是吃干饭的!他们首先推翻了DNA鉴定结论,主要理由是负责鉴定的机构曾于5年前出现过失误,而且鉴定样品在移交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因此检验结果不可靠。但没有DNA,现有证据仍然足以给辛普森定罪。这时候,“梦之队”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他们是把辛普森家里带有头发和血迹的皮手套也从证据中排除了。庭审中,科克伦要求让辛普森戴上这只皮手套,检察官明智地拒绝了,因为经过浸泡、冷冻等一系列的检测程序,这只皮手套已经收缩变形了。辩护律师科克伦采用了激将法。他说:“从好的方面看,手套也许正好合适。”意思是:检察官之所以拒绝让辛普森戴手套,是因为手套不合适。检察官果然被这句话激怒了,他拒绝了同事的劝阻,允许辛普森戴上手套。结果手套太小了,辛普森好不容易才戴上它。
审判结果
1995年10月3日上午10时,陪审团作出了无罪裁决,辛普森被当庭释放。事实上,多名陪审团成员认为辛普森确实就是凶手,他们之所以裁决其无罪,实质上就是因为检察官的法庭表现不如“梦之队”的表演精彩。其中一句陪审团成员回应说:也许辛普森确实是有罪的,但你们并没有完美地证明它。该案审理结束后,媒体调查显示,超过83%的被调查者认为,辛普森就是凶手。
总结与分析
在刑法中,“疑罪从无”是一个基本的刑事程序规则,也就是如果检方不能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那就要做出无罪的判决。面对强大的执法机关,被告辛普森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有疑问时要做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其实就是法律的天平朝着作为弱势群体的这一方进行适当的倾斜。因此,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最终裁决辛普森无罪。
辛普森案这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告诉我们,我们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人类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如果我们为了追求完美的实体正义,而无视程序规则,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使得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
疑罪从无可能会导致一个错误的结果,即使真正的坏人无法的得到惩罚而逍遥法外。但疑罪从有则可能会导致两个错误,一是将无辜者定罪,二是坏人仍逍遥法外。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法律也是需要取舍与平衡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