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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定代表人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法人≠法定代表人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833014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听到“某某公司的法人某某”这样的表述。其实在法律层面上,这样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最常见的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

简而言之,法人是组织,不是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比如公司的董事长、工厂的厂长。简而言之,法定代表人通常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那么在商业和法律实践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例如签署合同、出具欠条等。当出现争议后,权利受损的当事人到底应该是起诉法定代表人,还是起诉法人?

案情简介

2020年徐某在某纯净水公司购买大桶水,通过微信向该纯净水公司支付过款项,后徐某将水桶退还给该纯净水公司,并向该纯净水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催要水桶押金,范某向徐某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已退水桶,但钱未付。徐某多次向范某追要押金,范某均未支付,后徐某将范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范某退还水桶押金。

舞钢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向徐某释法明理:徐某在某纯净水公司购买大桶水,且支付过款项,事实上已构成大桶水买卖合同关系,水桶押金属于买卖合同中对于水桶的特殊约定。范某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法人承受,《证明》虽为范某出具,但应认定为是纯净水公司欠付徐某水桶押金未支付,应由纯净水公司承担。后徐某起诉该纯净水公司,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该纯净水公司退还徐某水桶押金5000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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