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保中如何确认保险人已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网络投保中如何确认保险人已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在网络投保日益普及的今天,如何确保保险人已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本文将从传统投保到电子投保的不同场景,详细解析保险人如何履行这一义务,并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深入探讨网络投保中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标准。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投保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然而,网络投保的便捷性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特别是在认定保险人是否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方面。那么,在网络投保过程中,如何确保保险人已经充分、明确地解释了保险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呢?
明确说明义务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明确说明义务”的重要性。这一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有助于投保人充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歧义而引发的纠纷。同时,这也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传统投保
尽到提示义务
- 保险人提供免责条款(二选一):
- 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上附着免责条款具体内容;
- 保险人单独印制的免责条款上有投保人签字或盖章。
-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 字体大于或等于四号并加粗加黑。
投保人声明
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等相关文本上手写“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等内容,并由投保人签字或盖章。
电子投保
保险人提供了免责条款
- 网络、电话投保:对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进行记录。
- 自营平台销售: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且可查验。
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同时具备)
- 在投保流程中完整展示了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例如:使用特殊文字、符号、字体、加粗显示、颜色加重。
- 设置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阅读程序
投保人声明
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等相关文本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电话投保
- 保险人在电话里已对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作出解释;
- 投保人回答已经知悉。
在网络投保中,由于投保人通常是通过网页、APP等线上渠道进行投保,保险人如何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成为了一个难题。一方面,投保人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或阅读不仔细而未能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可能因技术限制或操作不当而未能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认定保险人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
提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应在投保流程中设置明显的提示,如使用特殊文字、符号、字体、加粗显示、颜色加重等方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特别提示,确保投保人能够注意到这些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除了提示外,保险人还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解释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在网络投保中,这可以通过网页上的弹窗、视频、音频等形式进行。
投保人的确认:为了确保投保人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这些文书应包含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和投保人的理解确认。
可回溯性记录:保险人应保存投保过程中的可回溯性记录,如网页浏览记录、视频录音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网络投保模式的特点
便捷高效:网络投保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投保人只需在互联网上完成信息填写、产品选择和保费支付等步骤,即可轻松购买保险产品。这一过程无需繁琐的纸质文件和面对面的交流,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产品丰富多样:网络投保平台通常提供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包括旅行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投资型保险等。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平台上轻松比较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信息透明度高:在互联网上,保险产品的条款、保障范围、保费等信息通常被公开展示,投保人可以随时查看和了解。这种透明度有助于投保人做出更加明智的保险决策,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个性化定制服务: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网络投保平台能够根据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这种定制化的服务使得保险选择更加符合投保人的实际情况,提高了保险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电子化流程:网络投保实现了从投保到理赔的全电子化流程。投保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则通过在线审核和赔付等方式,快速处理理赔事宜。这不仅提高了理赔效率,还降低了操作成本。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周某之子通过支付宝平台为周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好医保·终身防癌医疗险”。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在投保页面多处以加粗字体等形式对免责内容进行了提示性设置。然而,投保人客观上可以在忽略这些提示性设置的前提下完成投保。周某在保险等待期届满前经体检发现患有大肠多发息肉,后经病理检查得知罹患肠癌。保险公司以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额保费。周某认为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遂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争议焦点
网络投保中,保险人已做提示性设置,但投保人客观上无需查看免责条款即可完成投保的,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在投保页面多处就免责内容进行了提示性设置,周某在等待期内发现相关病症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客观上可以在忽略提示性设置的前提下完成投保,且保险公司未完成电话回访,因此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网络投保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保险人的提示方式、投保人的客观行为以及保险人的后续跟进措施等因素。
最终,法院认为保险人虽然进行了提示性设置,但投保人客观上无需查看免责条款即可完成投保,且保险公司未完成电话回访等后续跟进措施,因此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一判决结果有助于规范网络投保中保险人的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表明,在网络投保中,保险人不能仅仅依赖于网页上的提示性设置来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反,保险人需要采取更加主动、充分的方式向投保人解释和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时,保险人还应考虑投保人的客观行为和能力,确保投保人能够真正理解并同意合同条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