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虚假宣传?退一赔三!
以案释法 | 虚假宣传?退一赔三!
随着网购的普及,商家虚假宣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令商品市场“鱼龙混杂”,为消费者带来困扰。近日,京山法院宋河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2022年10月,因家庭伐树需要,高某在A购物网(经营主体为A网络公司)上的B旗舰店(经营主体为B商贸公司)下单购买“五羊本田纯汽油油锯四冲程汽油锯大功率伐木锯便携式砍树机”一台,并支付价款485.91元。商家于宣传页上表示该油锯是五羊本田、“汽车级空滤系统”、“四冲程内燃机”,但收货后,高某却发现油锯为纱网空滤、二冲程内燃机,与宣传不符。向本田咨询后,高某得知其不生产油锯,遂与商家多次沟通退款赔偿,均未果。
高某认为,B商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A网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高某将A网络公司及B商贸公司一同诉至宋河法庭。
受案后,宋河法庭辗转联系上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并发函调查,该公司回函称,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在华合资企业从未制造、销售,也从未授权任何企业制造、销售涉案标称“五羊本田”、“汽车级空滤系统”、“四冲程”、“主要配置全部进口”的油锯,由此证实案涉商品确属虚假宣传。
法庭审理认为,B商贸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高某购买案涉假冒商品,致使高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向高某承担欺诈性惩罚性赔偿。A网络公司作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开办者和管理运营者,对于商家经营负有一定的审查、监管义务,主要包括入驻商家的审核、侵权商品下架及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身份、资质的真实信息,以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本案中,A网站展示的B商贸公司的信息与其登记信息一致,且案涉商品已下架处理,A网络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不能严苛要求其对入驻商家所发布的信息逐一审查和监控,承担显著过高的审核义务。
综上,宋河法庭依法判决B商贸公司“退一赔三”,向高某退还货款485.91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457.73元。
网购与传统消费不同,因消费者无法现场看到商品实物,为此商家须更加真实准确地提供商品信息,并对商品瑕疵承担更高担保责任。广大商户要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引导式宣传,并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消费者若发现销售方存在主观过错、构成销售欺诈,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并注意固定证据,如及时拍摄照片、视频,留存好与平台、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等,以便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购物平台作为参与交易环节的管理者及服务方,也需尽到其管理责任与监管职责,与商家、消费者共同营造安心、放心、公开透明的网络购物环境。
法条链接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