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罪过偿报”态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人“罪过偿报”态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这种“罪过偿报”的态度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从原始氏族社会的血亲复仇,到儒家思想中的“以直报怨”,再到国家建立后法律中的报复刑以及超自然的报应说,这种观念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本文将通过几个历史案例,探讨中国人“罪过偿报”态度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脉络。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公元699年,在那偏远的吉州之地,有一位名叫杜审言的人,当时的职务是洛阳县县丞。杜审言擅长五言诗,与李峤、苏味道、崔融齐名“文章四友”,可也正因这份才华,他渐渐变得恃才傲物,引得同辈们心生妒恨,不久后便被贬为吉州司户。到了吉州,他依旧没能处理好与同僚之间的关系。
那时恰逢武则天当政,朝堂上下罗织构陷之风盛行。吉州司马周季童和员外司户郭若讷狼狈为奸,一同谋划陷害杜审言。可怜杜审言就这样被打入大牢,治罪问刑,甚至被判处了死刑。
杜审言有个儿子,名叫杜并,年仅十六岁。他眼见父亲遭受如此冤屈,心中对周季童等人恨之入骨。于是,杜并趁着周季童等人宴饮作乐之时,悄悄暗藏利刃,勇敢地闯入宴会之处。他毫不犹豫地冲向周季童,拼尽全力将利刃刺向仇人。然而,一个孩子终究难以抵挡众人,杜并最终也被在场的人残忍杀害。
周季童身受重伤,性命垂危之际,不禁长叹道:“审言有孝子,吾不知,若讷故误我。”
问题是周季童也不是一般人,他是唐太宗的女儿临川公主与周道务之子,要是按亲戚算,得管武则天叫一声舅妈。这起刺杀案引起了朝廷的高度重视。武则天听闻此事后,对杜并的孝心和勇气深感震惊。她亲自下令彻查此案,严惩幕后黑手。郭若讷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判处死刑。而杜审言则因为儿子的牺牲,被免罪释放。
值得一提的是,杜审言还有个长子叫杜闲,而杜闲的儿子就是大名鼎鼎的“诗圣”杜甫,杜并是杜甫的亲叔叔。
按照一般的理解,杜并刺杀朝廷命官,是非常严重的罪责,但因为他是“以孝杀”,反而获得了舆论的同情。而发生在玄宗朝的另一件事,则更加极端。
开元二十九年(741年),发生了一件震惊朝野的大事。有人向朝廷告发,称州都督张审素犯了罪,朝廷于是派遣监御史杨汪前去调查处理此事。可没想到,告发者接着又控告张审素和总管董元礼阴谋造反。董元礼听闻这个消息后,走投无路之下,竟带兵包围了前来办案的杨汪,还胁迫他为张审素洗刷罪名。
然而,事情很快有了转机,官兵和其他吏员们一同奋起反抗,最终斩杀了董元礼,成功解除了杨汪的围困。但杨汪却认定张审素确实有谋反的事实,于是判处他斩首之刑,并且没收了他的家产。
那时,张审素的两个儿子张琇和张瑝年纪还很小,就这样被流放到了岭南。但他们心中一直怀着为父申冤的强烈信念,没过多久,便设法逃回了都城。他们怀着满腔的悲愤和决绝,在一个夜晚找到了杨汪,并将其杀死。他们还在斧头上系挂了为父亲申诉冤屈的状词,希望能引起世人的关注,还父亲一个清白。
就这样,这起案件进入了审理阶段,整个朝廷和民间都为之轰动,大家都在关注着这对兄弟的命运,以及他们究竟能否为父亲成功洗清冤屈。
中书令张九龄等都称张琇、张瑝兄弟孝烈,应当免其死;裴耀卿李林甫等则以为不可,玄宗也以为不可许,对张九龄说:“孝子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途不可启也。”
于是玄宗下诏:
“国家设法,期于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仇,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
据说当时,“士民皆怜之”。学者杨鸿烈评价玄宗的做法,“是趋向‘法治’的表现”。
霍存福教授在他的《复仇·报复刑·报应说》记录了杜并刺杀案和张琇、张瑝复仇案,并对中国人复仇心态和报复刑历史进行了深度讨论。
复仇、报复刑、报应说
霍存福教授的这本书,最早是2005年出版的,最近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再版。开篇就是以90年代作者家乡的一件报复性事件讲起。
人类最古老的行为之一,就是复仇。复仇的出现,要比刑罚(即使是报复刑)早得多。 ——《复仇报复刑报应说》
《复仇·报复刑·报应说》用历史、实证、比较的方法对中国人罪过偿报态度进行细致分析。内容分为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三篇,包括原始复仇习俗、经书中的复仇规范等,可以深入了解中国刑法史、中国刑法观。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复仇·报复刑·报应说》对原始复仇习俗的深入剖析,为我们展现了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在原始氏族社会,复仇被视为维护家族荣誉和安全的重要手段,这种行为具有深厚的宗法基础,且延续至商周甚至更后。通过对这一历史阶段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社会的组织结构、人际关系以及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
《礼记》中记载的“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充分体现了原始氏族社会中血亲复仇的强烈观念,这不仅反映了家族在当时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也为我们研究家族伦理和道德观念的起源提供了重要线索。
在实证方面,本书通过对大量历史文献和案例的分析,论证了中国人罪过偿报态度的演变过程。
从商、周时期的“同态复仇”刑罚方式,到儒家思想中的“以直报怨”,再到后来国家对复仇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这些历史事实都为我们理解中国刑法史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本书还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报应说进行了分析,指出善恶有报并非迷信,而是有一定的依据。这种实证研究方法,使本书的结论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比较的方法也是本书的一大特色。霍存福教授将中国的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文化进行对比,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视野。
与汉谟拉比法典中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相比,儒家思想中的“以直报怨”更加注重对等原则和理性解决冲突,这反映了中国文化的独特价值观念。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刑法文化在世界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复仇行为与以直报怨
在原始氏族社会,复仇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当家族成员受到加害时,其他家族成员会进行血腥报复,以维护家族荣誉和安全。这种“血债血偿”的观念虽然暴力直接,但在当时却充当了规范行为的手段。
《礼记》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典章制度书籍,其中记载了“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这充分体现了原始氏族社会中血亲复仇的强烈观念。在那个时代,氏族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人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氏族血缘关系,氏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对某一个人的人身伤害,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侵害,因此复仇成为氏族成员的崇高义务。
这种复仇行为具有深厚的宗法基础,一直延续至商周甚至更后。在这个过程中,它不仅影响了家族伦理,还对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家族荣誉的维护中,复仇被视为一种正义的行为,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家族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和责任感。同时,复仇的行为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人们对于正义和公平的认知,为后来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原始社会的复仇行为发展到春秋战国时代,儒家文化是如何看待的呢?
孔子说“以直报怨”,对复仇观念并不完全否定。这里的“直”代表正直公正,强调对等性。在儒家思想中,恩怨观念极深,在报复上绝不含糊。但这种报复并非滥用暴力,而是在理性和正义的框架内解决冲突。
从词义发展角度看,“直”有“相当”“对等”之义。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不直”指罪应该重而故意轻判之,当轻而故意重判之,即罪行和惩罚不相当。“以直报怨”即“以怨报怨”,类似于汉谟拉比法典中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强调对等原则,不可因仇怨而故意加重报复。
儒家思想中的复仇观实际上是“以怨报怨”。《礼记・曲礼》中记载“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孔子也在《檀弓上》详细阐述了为父母复仇的观点,要求复仇者随身携带武器,随时手刃对方。孟子也感叹“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
就“施”而言,孔子有一套理论。《论语·颜渊》:“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公冶长》:“子贡曰:‘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这是施的规则。就“报”而言,《论语·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这是报的规则。 ——《复仇·报复刑·报应说》
与原始复仇观念相比,儒家的“以直报怨”是一种进步。它既维护了正义感,又避免了过度暴力,倡导用正当方式处理怨恨,为解决仇怨纷争提供了更加理性的思路。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商、周时期实行“同态复仇”刑罚方式,这是复仇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在这个时期,允许受害人或其家属直接对加害者进行惩罚。这种刑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对复仇的需求,满足了受害者家属的复仇心理,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
实际上,只要注意到新中国可以有30年的时间没有刑法典更长的时间没有民法典而能够比较顺畅地解决犯罪问题和民事争讼问题,就不能不使人想到流传已久的那两条简单的法律文化原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尽管我们不能否认当时诸多政策和法规的存在及其作用,但也不能低估这两句天经地义的古老格言在中国人心日中的地位。在百姓那里,它们是当然的、不必借助逻辑再去做任何说明或证明的东西。 ——《复仇·报复刑·报应说》
然而,随着法治理念的发展,国家逐渐摆脱复仇主义的束缚。刑法开始强调公正、平衡、秩序的重要性,由国家行使惩罚权力,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家不再允许私人随意复仇,而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处理犯罪行为。
战国以降,历朝历代大体确立了对待血亲复仇的原则:如果是基于正当理由血亲复仇的,法律可以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纯属违法的泄私愤的血亲复仇,则绝对予以禁止。唐朝陈子昂著有《复仇议》和柳宗元著有针锋相对的《驳复仇议》,就体现了对复仇行为的法律思考。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这种报应观念被视为超越人力的外在力量。它的出现源于个人复仇和报复刑的局限。当个体无力复仇,国家刑罚也未能介入时,人们便期待超自然力量介入,让“报应”诛杀仇人。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善恶有报并非迷信,而是有一定的依据。一个心怀善意的人,往往家庭和睦、事业顺利、人际关系和谐,心理也处于平和、安宁的状态。而一个常做坏事的人,势必经常处在紧张焦虑状态,罹患心身疾病的可能性更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于公正和正义的心理期待。
《复仇·报复刑·报应说》的出版,为研究中国刑法史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它详细地阐述了复仇的历史演变,从原始氏族社会的血亲复仇,到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以直报怨”,再到国家建立后法律中的报复刑以及超自然的报应说。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刑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同时,本书对于了解中国刑法观也具有重大意义。它揭示了中国人罪过偿报态度的文化根源,让我们认识到复仇、报复刑和报应说不仅是法律现象,更是一种文化观念。这种观念深深影响了中国人的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