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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不当言论引纠纷,法院判赔1000元并道歉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微信群不当言论引纠纷,法院判赔1000元并道歉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10305

在当下数字化社交蓬勃发展的时代,微信群作为便捷的沟通平台,融入了大众的日常生活,成为信息交流、情感联络的重要渠道。然而,在享受其带来便利的同时,因群内言论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家住盐边县的邓某某,就因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被告上了法庭。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4日上午,事件的起因源于土地种植问题。原告杨某某发现被告邓某某的父母在其土地上栽种红薯藤,在未与邓某某父母沟通核实的情况下,杨某某选择将红薯藤拔除,这一行为随即引发了邓某某父亲与杨某某的激烈争吵,邓某某女儿也卷入其中。

当日下午14时08分许,得知此事的邓某某在村组微信群内,使用不文明语言对杨某某进行辱骂。杨某某认为,被告邓某某这一行为致使自身的人格尊严受损、名誉遭受侵害。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杨某某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邓某某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邓某某在涉事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杨某某主张本案诉讼费由邓某某承担。

面对指控,邓某某进行了抗辩。他声称父母是在自家土地栽种红薯藤,是杨某某的不当拔除行为引发了冲突,且在争吵过程中,杨某某使用侮辱性话语辱骂了自己的父亲和女儿,自己在微信群的辱骂行为是出于激愤与回应,同时指出杨某某在群里也有回骂行为,认为杨某某对此次纠纷负有主要责任,故而请求法院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认为在此次事件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为促进邻里和谐,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邓某某于2024年9月19日当庭向原告杨某某支付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日,双方在案涉微信群中相互道歉,道歉内容经双方共同认可并通过法院审查;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原告杨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这起案件清晰地彰显了法律对公民名誉权的有力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辱骂、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案中,尽管纠纷由杨某某先行引发,但邓某某在微信群中使用不当言语辱骂杨某某的行为,无疑侵害了杨某某的名誉权,造成其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杨某某在微信群中的回骂行为,同样存在一定过错。

此案例为公众敲响了警钟,在网络社交环境中,每一位参与者都应时刻保持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言行。微信群虽为虚拟社交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不当言论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更可能使自己陷入法律纠纷,承担不利后果。在面对矛盾冲突时,理性沟通、依法维权才是正确的解决之道。唯有如此,才能营造和谐有序的网络社交环境,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原文来自盐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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