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采”的花龟安全么?——明析国保二级(仅野外种群)的法律规制
“野采”的花龟安全么?——明析国保二级(仅野外种群)的法律规制
2021年8月31日,一位B站UP主发布了一条“野采”收获花龟和巴西龟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不少热心网友提醒UP主,花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捞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出于好奇,UP主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检索了2019年以来的刑事审判案件,得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结论:在一般的 城市水渠、公园水体、非自然保护区等地方“野采”的花龟是安全的。
这个结论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但实际上,它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UP主的研究成果。
一、明确花龟的保护现状
- 花龟位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二级,即野外种群受到保护。
- 花龟位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受保护的动物被制成制品销售,几乎没有对受保护物种的来源进行区分(除了第七条第四及第五款的标本制品)。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只是对前述两点的总结,并无新增的保护规定,且明确规定“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物种不再单独进行核准,按对应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级别进行国内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附表中并未提及花龟。
二、分析花龟难获刑法保障的原因
(一)驯养繁殖的花龟不在保护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提及的野生动物包括国保名录一、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国际公约附录一、二的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然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国保名录对不同等级的动物保护力度是不同的,具体而言有四种保护等级:一级、一级(仅野外种群)、二级、二级(仅野外种群)。司法解释从精炼语言的角度出发才作此表述,但其真正的意思跟国保名录中体现的是一致的,明确“野外种群保护”的龟种,在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驯养繁殖并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同时,因为花龟属于国际公约附录三的龟种,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其同样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花龟的“野外种群”难证明
刑事法律中,绝大多数的举证责任是由国家机关承担的。从常识角度看,城市公园水体中捕获的花龟大概率是城市居民放生的。即使有人在自然保护区悠远的山间溪流中捕获了花龟,从实践角度看也很难定罪处罚。因为公诉机关难以举证证明该花龟属于野外种群,目前的司法鉴定似乎主要是鉴别物种以及涉案价格,尚未看到针对物种是否属于野外种群的鉴定。
也许不少读者会说,“我看过很多案例和新闻报道,里面检察机关没有证明那些龟是野外的,不也同样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了?!”事实真的如此么?让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 邓家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其中2只为苏卡达陆龟、2只为豹纹陆龟、2只为中华花龟、3只为黄喉拟水龟,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黄喉拟水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花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I,黄喉拟水龟、花龟均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仅野外种群)。
- 蔡国武、刘昭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该龟为陆龟科的红腿陆龟,根据2017年1月2日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陆龟科所有种Testudinidaespp.列为附录Ⅱ(除被列入附录Ⅰ的物种外)。红腿陆龟被列入2017年1月2日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名录。该龟为龟鳖目地龟科的庙龟。庙龟被列入2017年1月2日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该龟为龟科的黄喉拟水龟、黄缘盒龟、中华花龟。以上三种龟(黄喉拟水龟、黄缘盒龟、中华花龟)共11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原《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朱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缅甸陆龟活体14只、印度星龟活体5只、豹纹陆龟活体18只、苏卡达陆龟活体19只、红腿陆龟活体11只、黄额闭壳龟活体17只、平胸龟活体2只(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其中缅甸陆龟、黄额闭壳龟、平胸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花龟活体1只、乌龟活体32只(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ⅲ,其中乌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 陈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1只龟类爬行动物认定为辐纹陆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保护物种;3只龟类爬行动物认定为苏卡达陆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保护物种。(其中扣押的2只中华花龟未计入)
- 庞广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只为乌龟、8只为中华花龟、7只为缅甸陆龟、1只平胸龟、3只为四眼斑龟、3只为黄喉拟水龟、14只为黄额闭壳龟、4只为锯缘摄龟、1只为黄缘闭壳龟、1只为摄龟属动物、3只为马来闭壳龟。其中,马来闭壳龟为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保护的野生动物;平胸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保护的野生动物;缅甸陆龟、四眼斑龟、黄喉拟水龟、黄额闭壳龟、黄缘闭壳龟、齿缘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保护的野生动物。
通过上述可见,这些案件中并没有单独涉及国保二级(保护野外种群)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例,相反,这些涉及的龟种类繁多,其中不乏“绝对禁止”的龟,即国保一级,国保二级(未明确仅保护野外种群)、国际公约附录一及二中的龟种,此类龟根据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实无需检察机关举证证明野外种群,因为一碰就犯罪!这些案件中涉及到的花龟更像是被“牵连”进去,作为判决书列举犯罪物证的一部分,并不决定量刑。(如案例4中,在审判时花龟属于国际公约附录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剔除了花龟的价值)
此外,最新的国保名录在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上述案例均在之前发生,就up主了解到的司法实践看,如果涉及到的仅是国保二级中限制野外种群保护的物种,受制于客观举证难度,是不会追究责任的。但涉及到的是“一碰就犯罪”的物种,在满足野生动物保护司法解释规定的价值或数量要求时,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哪怕是画眉,在新规生效后的司法实践中确有立案追责的案例,因为画眉属于国保二级未明确仅保护野外种群的物种。
三、杂论:国际公约与国保名录的关系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国际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物种不能等同于我国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际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野生动物需要经过我国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事实上林业局只是在1993年以通知形式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农业农村部在2018年对附录中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核对,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直接将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规定或参照我国刑法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客观上确实违背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有超越了职权之嫌,可能导致部分定罪量刑失衡,当然,这就是另外的话题了。
具体到实践中,一般还是以国保目录及69号文件附录中的保护范围为标准,其中未规定的,才从国际公约附录一、二中寻找规范加以规制行为人侵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若在国保目录与国际公约附录均有规定时,无论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还是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法理,应当以最新的国保目录为准。
四、结语
回归视频本身,b站上绝大多数所谓的“野采”视频并不野,常见的草龟、巴西龟、花龟基本都是市民放生的,各位也不必紧张,它们并不像b站上一些在转载的在国外保护区、禁猎区溪流中真正野采遇到的龟一般,大多数人在城市中“野采”是贴近自然的方式,并没有伤害动物的主观恶性,因为闹市中看到这些常见的龟种当然会觉得是放生的,这并不像新闻里有些人真的在城市河流抓到平胸龟之类的罕见龟种,对于这些还是应当第一时间报森林警察的。当然,如果up主是在真正的野外看到花龟或者其他野生的物种,最多也只是拍照留念,感叹该处环境之好,大自然物种之丰富。
本文的目的只是就事论事,以期消除大家对法律的误解和避免错误言论因人云亦云的传播。绝非鼓励大家去伤害这些看似“灰色地带”的龟或者其他物种。希望大家都能敬畏自然,野外的物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你不知道哪一只会是“绝对禁区”,哪一只携带着“致命病毒”。如果本文能说清楚问题,讲明白道理,树立起观念,那就已经让文章有价值了。
最后,如果认为up主有理解错误或者司法实践中有最新的已判决案例,也欢迎各位理性探讨指正及分享案例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