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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特刊|关于“彩礼”你必须知道的事儿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情人节特刊|关于“彩礼”你必须知道的事儿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61737

在情人节这个充满浪漫气息的日子里,一起探讨一个既传统又现实的话题——彩礼。通过一个真实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例,让我们深入了解什么是彩礼,以及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

近日,新津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通过此案,为大家科普一下“彩礼”。

案件详情

2022年9月,冯某与王某相识并于一个月后确认恋爱关系,在2023年11月结束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未共同居住生活,未拜见双方父母,亦未举行过订婚仪式。

本案原告冯某认为在恋爱期间自己以各种方式为被告王某支付了大量彩礼,包括购买车险、社保、首饰、化妆品、衣服等共计6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 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冯某为王某充话费、购买耳环耳线、安神糖浆、衣服口红等花费共计2万余元;
  • 2023年3月,冯某在微信上向王某询问“适合的时候,先订婚怎样?”,王某对此表示同意。2023年3月、8月冯某先后为王某购买金戒指、金项链共计4千余元。
  • 2023年5月冯某为王某购买车险4千余元;
  • 恋爱期间,冯某为王某购买社保共计2万余元,并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表达心意多次向王某转账共计2万余元。

以上共计6万余元。

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

  1. 冯某支出费用中的话费充值等日常用品,其目的系维护男女朋友关系,系男女朋友恋爱期间正常开支,不具备“彩礼”性质。
  2. 冯某向王某转款共计2万余元,冯某在微信转账时,转款用途和目的均未提及彩礼一事,转账时间上持续近一年,次数多达25次,这与一般意义上给付彩礼的惯例在形式上不符合。
  3. 冯某为王某购买的金戒指、金项链,该行为发生在冯某向王某确定订婚事宜后,且在中国传统观念中“三金”通常是男方对女方的聘礼,目的是为建立持续稳定的男女恋爱关系,具有“彩礼”性质,法院酌定王某折价返还冯某4千元。
  4. 冯某在王某同意订婚后,持续每月向王某微信转账用于王某购买社保,其目的是为了与王某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法院酌定王某返还冯某1.2万元。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冯某1.6万元,并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彩礼”呢?

法官普法:

在202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彩礼的界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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