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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这项待遇提高,10月底前将发放到位!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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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这项待遇提高,10月底前将发放到位!

引用
网易
1.
https://m.163.com/dy/article/JEMN32QA0511A3RJ.html

近期,全国多地陆续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有所提高。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广西、福建、浙江和四川四省的具体调整情况。

广西:工伤保险待遇上涨,10月底前将发放到位

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发布消息,2024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从2024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10月底前将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其中,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5元、108元、102元、95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9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值得注意的是,伤残津贴的调整对象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8元、135元、101元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1元

一张表看懂广西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图源:广西人社

多地调整2024年工伤待遇

福建省:调整四项待遇计发基数

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4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2024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进行调整。

1.计发基数

2024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

2.调整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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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9月2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通知中对工伤待遇中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其他待遇进行调整。

1.伤残津贴

  • 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 调整水平:在原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74元,二级166元,三级158元,四级1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 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 调整水平: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3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3.其他待遇调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和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

如增加的金额低于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的,按照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补足差额。

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58元的,按照每人每月158元的标准补足差额;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38元的,按照每人每月138元的标准补足差额。

4.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和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含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在2024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3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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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9月19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通知中对工伤待遇中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致残补助费进行调整。

1.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

不包含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2.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156元

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109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3.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即3759.17元、3007.33元、2255.50元

注:2019年月平均工资高于2023年全省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资首次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4.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53元。

5.致残补助费调整标准

按照四川省原《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临时工工伤人员,每人月致残补助费增加83元

6.其他待遇

各地在执行2024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相关待遇调整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类待遇的调整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7.执行时间和截止时间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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