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定义、特征及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的定义、特征及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方式,涉及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定购买设备,随后将这些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在此过程中收取租金。这种租赁方式与传统的经营性租赁有显著区别,具有独特的特征和法律规制。
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亦称为财务租赁或现代租赁,是一种与经营性租赁相对的商业行为。它涉及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定购买设备,随后将这些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在此过程中收取租金。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租赁物的选择权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间内,这些设备通常只能由一个企业使用。
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租赁物: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和技术条件承担担保责任。这意味着承租人需要对所租赁的设备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
出租人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尽管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并享有使用权。同时,承租人还负责租赁期间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
合同稳定性强:一旦租赁合同签订,双方在租赁期间内都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在设备损坏或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才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将需要支付高额罚金。
租赁期结束后的选择权:租赁期结束后,承租人有权选择留购或退租。如果选择留购,购买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
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在租期内无权处分这些设备。
收取租金的权利: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由于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因此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这意味着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面临的风险主要由承租人承担。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如果因承租人使用或保管不当,或租赁物本身存在内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