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后期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与两税法的实施
唐朝后期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与两税法的实施
唐朝后期,随着均田制的逐渐败坏,土地私有制重新抬头,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为应对这一挑战,唐王朝于公元780年实施了两税法,这一改革不仅改变了国家的税收制度,也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代中叶,均田制逐渐败坏,土地私有制在各地重新抬头,人们开始以各种方式占有土地作为私产。早在唐初,在整个均田制下就存在着土地私有,也有土地买卖行为和兼并现象,只是这种现象还不普遍,且多发生于封建贵族和高级官僚之间。
进入开元、天宝时期,土地交易进入常态化,法规、政策已经无法禁止。土地一旦商品化,很容易进入大土地私有制度。开元二十三年(735)九月,针对大土地私有的快速膨胀,玄宗多次颁布禁令。
如果说土地买卖属于正常交易行为,那么豪强阶层强占、侵吞、兼并他人的土地就是强盗行为,也是为封建国家所禁止和打击的。所以,天宝十一年(752)就出台了禁止侵占百姓土地的政策。
但是这些禁令,却遭到权贵豪富们的抵制和反对,大致均成具文。加之开元、天宝时期玄宗沉湎声色、法制松弛、懒政惰政,客观上为权贵豪富们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土地兼并、集中的结果,使得与均田制配套实施的籍帐制度,无法真实反映土地和人口的比例关系,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此时唐初以来实施均田制的前提和基础己发生动摇和瓦解,最终使均田制走向了崩溃。
均田制是唐代封建国家设计、规划和计划安排的结果,体现的是国家对生产方式的强烈干预。均田制的崩溃,反映的是唐代封建国家控制力的减弱。加之安史乱后,藩镇割据,中央权威日益孱弱,颁布的法规、政策形同虚设。大土地私有发展得更加凶猛。
宝应元年(762)四月,代宗颁敕所云“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大土地私有产权已然确立,不仅体现在当朝权贵、高官侵占大量土地,而且当时的另一个地主阶层——僧人、道士——也广占土地,这与唐代社会崇佛有极大的关系。
大土地私有日益膨胀的不可逆转,王朝中央加以遏制的努力的失败,已事实上宣告了均田制的完全败坏。封建国家不得已推出了两税法,来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自公元780年始,两税法实行以后,唐王朝在继续掌握一部分国有土地的同时,承认了土地买卖、兼并和集中的合法性。唐代推行两税法是为了满足日益枯竭的财政税收。唐初推行均田制,在此生产制度之下,封建国家的税赋,主要体现在以租庸调为主的赋役制度上。
租庸调的赋役特点是按人头即丁男计税。由于按人头计税,人们为了逃避日益沉重的赋役,就会成为逃户或隐匿人口,封建国家无法完成税赋任务,影响国家机器的运转。
两税法克服了逃户或隐匿人口逃避税赋的痼疾,它以人们拥有的资产计税,再也不用为了催驱赋役让州县官和里正等基层管理者们劳心费力。资产税的征收,客观上放松了对广大人民的人身控制,人民有了相对的流动和迁徙的自由,而封建国家也因此完成了税制的转变。
所以说,两税法是唐代社会经济变化的分水岭,它既是一个人头税时代的结束,又是一个资产税时代的开始。安史之乱后,租庸调制全面废止,但赋税征收极为混乱。代宗“大历中,纪纲废弛,百事从权,至于率税多少,皆在牧守裁制”,先前的国家赋税征收体系崩溃,两税法被顺势推出。
两税法的推出并不突兀,之前施行租庸调税制之时,封建国家就征收地税与户税,两税法只不过是把按户丁计税改为了按民户的实有资产计征。两税法之名得自于唐代征税在夏、秋两季进行。两税法是一种分成税制,即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享税额,所以才有“留州”“留使”和“上供”之分。
由于留州、留使都是留在地方政府,所以两税分成实际上分为“供京师”和“供外费”两部分。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在税收征管体系上完成了由中央集权到与地方分权的转变。
两税法以资产为宗,首先必须核实民户的实际资产。固对民户也不再区分为三六九等,更不必分为主、客,只要民户拥有一定的资产就得承担税赋。相比租庸调下的人头税,两税法看似减少纳税人,实际上是扩大了纳税面。具体表现在,民户中除了广大农户,工商户也被纳入被征税对象。
杜佑对两税法实施的意义和扩大纳税面的特点,有深刻的认识。由于纳税面的扩大,征收上来的税额自然也增加了。税额的增加,保证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支出和行政的正常运转。同时,两税法的施行,改变了唐代政府的预算原则,由“量入为出”转变为“量出制入”。
“量入为出’’是一种审慎的政府预算原则,而“量出制入”则是一种强制的政府预算原则。因为农业生产的产出是不确定的,所以政府以此的收入即税收也是不确定的,政府采取审慎的预算原则是恰当的,体现了对人民的爱护和体恤。但是“量出制入”原则为强权政治提供了理论依据。
尤其是,唐代推行两税法之时是在安史之乱以后,地方与中央已经处于分庭抗礼之势,朝廷中央暗弱,地方势力日益坐大,政府最重要的征税权落在了地方势力手中。所以,两税法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唐王朝中央将配税权和征税权交给了地方政府,但缺乏对地方政府强有力的监管能力,地方政府各自为政,“量出制入”的预算原则必然会在征税环节造成不择手段,强制人民足额缴纳。
而且,征税权的下放为地方自肥、自强、自大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和保障。但两税法,就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而言,它依然是顺应了历史的潮流。正如唐长孺先生所总结的,两税法“是土地制度和封建经济种种变化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也是长期以来局部的、凌乱的、临时性的,但却适应于上述神种变化的赋税改革的总结。”
即使在唐代,唐人杜佑己对两税法——时称“建中新令”——做出了积极的评价。不惟如此,唐代两税法的立法精神——以资产为宗——为后世所继承。“以资产为宗”抓住了税源的根本,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奠定了基础,并使劳动者人身获得了相对的自由。宋代税制源于唐之两税法,明之“一条鞭法”和清之“摊丁入亩"乃两税法之余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