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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指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宅基地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指南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227909.aspx

宅基地确权登记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确权登记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特殊情况,如国有农场宅基地、宅基地面积超标等。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1. 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 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1. 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处理
  • 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
  • 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1. 空闲宅基地的处理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1. 不予登记发证情况的处理
  • 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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