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个人所得税对比:税率、免税额度与征税特点
中英个人所得税对比:税率、免税额度与征税特点
在全球化的大潮中,跨国工作和投资已成为常态,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差异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日益显著。本文旨在深入剖析中国与英国个人所得税体系的差异,涵盖税率、免税额度及征税特点,助力跨国税务规划和合规。
个人所得税概述
- 中国: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收入来源和种类,采用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常见的收入种类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这9类,其中前4项被归为“综合所得”,按年度合并计算个税,免税额一般为6万元人民币
- 英国: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大体分为3大类,包括非利息所得,利息所得和股息所得。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宽泛,除包括取得货币形式的各项收人以外,还包括各种非货币形式的商品或服务。2024/2025税年的年免税额为12,570英镑
特征/国家 | 中国个人所得税 | 英国个人所得税 |
---|---|---|
纳税年度 | 1月-12月 | 4月6日-次年4月5日 |
综合所得免税额 | 60,000人民币 | 12,570英镑 |
综合所得税率 | 累进税率,最高45% 0-36,000元:3% 36,001-144,000元:10% 144,001-300,000元:20% 300,001-420,000元:25% 420,001-660,000元:30% 660,001-960,000元:35% 960,000元以上:45% | 累进税率,最高45% 0-12,570英镑:0% 12,571-50,270英镑:20% 50,271-125,140英镑:40% 125,140英镑以上:45% |
经营所得税率 | 累进税率,最高35% 0-30,000元:5% 30,001-90,000元:10% 90,001-300,000元:20% 300,001-500,000元:30% 500,000元以上:35% | 包含在个税中,最高45% |
股息/分红免税额 | 无 | 500英镑 |
股息/分红税率 | 固定20% | 根据个税税率,8.75%-39.35% |
资本利得税免税额 | 无 | 3,000英镑 |
资本利得税率 | 无 | 10%-24%,根据个税税率和资产类型 |
其他所得税率 | 固定20% | 包含在个税中,最高45% |
计税基础 | 综合所得按年度合并计算 | 综合所得按年度合并计算 |
特别说明 | 应纳税所得额需依规定减除免税额和其他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等 | 应纳税所得额需依规定减除免税额和其他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等 |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税率和免税额度可能会因政策变动而有所变化。
中英个税征税范围和扣除制度比较
通过对比中英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主要差异:
- 征税范围
- 英国:采取“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将所有能增加纳税人负税能力的经济收益都纳入课税范围
- 中国: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9类收入,前4类实行综合征收,后5类实行分类征收
- 税前扣除
- 英国: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包括费用扣除和税收宽免(个人免税额)。费用扣除指为经营目的而发生的支出,与收入有直接联系的费用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
- 中国:中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分为综合所得扣除和分类所得扣除。新改革后考虑生计费用、个人成长、家庭形态等因素,实行有差别的费用扣除
- 征管方式
- 英国:英国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制(Pay as you earn),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的预扣法和其他收入的源泉扣缴
- 中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有利于控制税源和简化征纳手续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下,如何合理避免双重征税?
李先生因为工作原因外派到英国一年时间,待其工作结束,返回深圳工作生活,这种情况如何计算两国个税?
首先要判断其是否被判定为英国居民个人。一般而言,前往英国的个人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英国税收居民:
- 在英国有有效的全职工作,即连续的365天内在英国全职工作,没有长期间歇(超过连续31天或以上的间歇),平均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且75%的在英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3个小时
- 拥有连续91天或以上的英国住房(在一个英国纳税年度内必须有至少30天),在相关纳税年度在该住房中花费了至少30天,并且在这91天期间没有海外房屋,或在国外有一个或多个房屋,并且在有关纳税年度内,在每个这些海外房屋中居住的时间少于30天
- 在一个英国纳税年度内,至少在英国停留了183天;
- 英国的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
根据英国税法的判定标准,李先生构成英国税收居民身份。
其次要判断李先生是否还是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的判定可分为两类,一是有住所,二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李先生由于长期在英国工作,明显不属于第二种情况。“住所”并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根据财政部规定,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李先生现在人在英国工作,但仍然回到深圳工作、生活,因此他仍然具备中国的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李先生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英国所得并纳税。同时,他在英国已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中国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但需要提供在英国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如果李先生在英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中国境内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继续从英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时,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即为境外所得对应的中国纳税年度。李先生的英国纳税年度为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因此这笔境外收入应纳入中国2024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并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申报境外所得并申请抵免。
通过这些步骤,李先生可以在遵守两国税法的同时,合理规划自己的税务,避免在英国和中国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