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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69
为了找到心仪的空姐工作,花40万“学费”托人“找关系”,工作没办成,能不能把钱要回来?今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吕强华法官审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共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份,被告梁某通过熟人得知原告孙某女儿找工作,便联系原告孙某,称其有航空公司就业机会与渠道,原告孙某遂委托被告梁某办理女儿工作事宜,被告梁某收取原告孙某学费40万元,被告梁某承诺若办不成全额退款,后因工作事宜未办成,原告孙某多次要求被告梁某退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未退还,孙某起诉至槐荫法院。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也并非合同关系,只是作为中间人,所有事项全都是案外人许某一手操作,原告只是一开始先和自己联系的,这层关系是许某的私人关系,办理过程自己一概不知,后来是原告主动说放弃该工作,故不同意返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交纳的费用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其女儿空乘工作的事宜,被告作为个人,不具有代办工作的资质,有违公序良俗,该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倡导,双方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向被告转账付款40万元,被告认可收到为原告的付款,但辩称与原告没有合同,其只是中间人,起到转达的作用,不是具体的经办人,具体经办人为许某,与其为同事关系,并且也将款项转给了许某,并且是原告的女儿主动放弃工作的。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转委托,并得到原告的同意或者追认,且支付给许某的款项性质不明,尚不能作出认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其应对收款行为承担返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对于双方之间的行为,原告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之前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梁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济南中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其女儿空乘工作事宜,因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故二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在委托事项中的过错,故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0 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法官提醒: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不要轻信花钱能够买“岗位”,求职者应提高个人能力和职业素养,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来获得理想的岗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