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刑!私自拆卸、故意破坏管道……这些燃气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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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因私自拆卸、故意破坏燃气管道等行为引发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本文通过三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读与燃气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醒大家重视燃气安全,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案例一:故意破坏燃气管道
2022年8月,吉林省敦化市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供热经理瞿某,因认为天然气公司在供热管道上方安装燃气管道会影响其工程队施工,便采取极端手段:先使用手锯切割刚安装好的燃气管道,被阻止后又用镐头将另一处已通气的燃气管道刨漏两处,导致天然气泄漏。所幸事故得到及时抢修,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发后,瞿某赔偿天然气公司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法院审理认为,瞿某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施工未查明燃气管线情况
2022年1月7日,湖北中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实施定向钻施工作业时,未在开工前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情况,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进行定向钻拉管施工,造成天然气管道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夹杂地坑中的积水喷洒至变压器及配电设施,导致电器短路着火。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黄石市城管委对该公司处以100000元罚款。
案例三:私自拆卸公共燃气管道
2019年1月25日9时许,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居民郑某联系有管道拆装工作经验的杨某,对所住居民楼一正在使用中的公共天然气管道进行拆卸,并安装连接新管道。被拆卸的供气管为该居民楼的引入主管道,是正常运行的公共燃气设备。杨某拆卸时,管内仍有压力天然气,期间不可避免有天然气泄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经公诉机关立案判定,杨某、郑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上述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杨某为主要犯罪行为实施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某犯罪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广东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