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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他人短视频是否侵权?法院这样判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搬运”他人短视频是否侵权?法院这样判

引用
新浪网
1.
https://t.cj.sina.com.cn/articles/view/7475984519/1bd9a7887001015qgg

未经授权搬运他人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析短视频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供实用的维权建议。

未经授权直接“搬运”他人创作的短视频是否侵权?用户用“搬运”的视频带货,平台是否该担责?我们一起来看下面案例!

相关案例:

2020年4月,傅某作为水某公司的主编,按照公司要求拍摄了内容为“装修经典元素、过气元素”的短视频,在某视频平台上首次发表。2020年9月,水某公司发现刘某在某网购平台上擅自发布该视频,获9人点赞、1人转发,该视频中还添加了中某公司在该网购平台经营的旗舰店中的小门把手商品链接,点击商品链接可以进入商品详情页面,在浏览该商品详情页面时,上述视频仍在页面右下角播放。

水某公司认为刘某擅自在自己的视频作品中植入中某公司网店的商品链接并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发布,侵害了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中某公司委托刘某对其商品进行推广,二者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构成共同侵权。网购平台作为运营商未对侵权视频进行审核,构成帮助侵权。故诉至瑞安法院要求刘某、中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5000元,网购平台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瑞安法院查明,中某公司与刘某通过“淘宝客平台”就涉案商品链接建立了推广合同关系,但中某公司并不知道刘某将其商品链接添加至侵权视频进行推广。发布侵权视频并在视频中添加商品链接的行为完全可以由刘某自行实施,无需经过中某公司的同意或协助。

网购平台要求用户注册前均需同意平台制定的《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定,其中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将“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行为”定义为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经网购平台查询,刘某发布的涉案视频引导1人支付购买。目前被诉侵权视频已被删除。

瑞安法院认为,刘某未经许可,从网络上转载涉案视频后发布于自己的网购平台账号,并在视频中添加商品链接用以推广赚取佣金,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虽然中某公司与刘某就涉案商品链接建立了推广合同关系,但中某公司并不知道刘某将其商品链接添加至侵权视频进行推广,与侵权人刘某没有意思联络;发布侵权视频未经过中某公司同意或协助,水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中某公司参与或帮助刘某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因此中某公司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参与或帮助刘某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购平台在用户注册账号及商户入驻之前已经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并且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经核查确认被诉侵权视频已不存在,故网购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瑞安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及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刘某赔偿水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如果你遇到此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收集证据:如果发现自己的短视频被搬运,首先要尽快收集证据。保存有关视频的截图、链接、发布时间等信息,以便后续维权使用。可以考虑截取搬运者发布的视频截图或视频链接等作为证据。

二、联系平台投诉:将侵权行为及相关证据提交给短视频平台的版权部门进行投诉。大部分短视频平台都设有专门的版权投诉渠道,原创者可以通过这些渠道进行投诉。提供详细的证据和侵权情况说明,要求平台删除侵权视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三、维权声明和警告:在短视频平台或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维权声明和警告,明确指出自己是视频的原创者,并表示对未经授权搬运的行为将采取法律行动。这样做有助于提醒他人尊重知识产权,也能让更多人知道侵权行为。

四、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侵权行为严重,或平台未能有效处理投诉,原创者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维权途径。如果不知道侵权方的身份信息,律师可以帮助原创者制定维权策略,提供法律意见,并代表原创者向侵权方发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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