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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3135344.aspx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各种侵犯。本文将详细列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行为,并探讨侵害消费者人格权是否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对于可能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带来潜在威胁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未能如实告知并予以明确警示,同时未详细注明以及标注正确的使用方法及预防风险的手段;

  2. 经营者若在发现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下,即便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但仍有可能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却未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并告知消费者,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3. 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甚至通过夸大事实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 当消费者针对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方面提出疑问时,经营者未能给予真实、明确的解答;

  5. 经营者未明码标价;

  6. 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识;

  7. 经营者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开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8. 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履行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应尽义务;

  9. 经营者通过制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设定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或者试图减轻或免除其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 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未经许可对消费者进行搜身检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权;

  11. 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或者销售已经失效、变质的商品;

  12. 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侵害了消费者人格权是不是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确实如此。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经营主体严禁对消费者实施任何形式的侮辱或诽谤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随身携带之物,以及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等严重违法行为。

倘若经营主体未遵守以上法律条款,已然构成对消费者人格权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委员协怎么最大努力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采取了以下诸多措施和手段:首先是强化对于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及熟练运用,进一步提升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水平与能力,全力推动消费者合理诉求得以依循合法途径得到圆满解决;其次是确保投诉争议处理的顺畅渠道始终保持畅通无阻,不断提高实际操作流程的效率,努力减轻广大消费者异地维权所面临的经济负担,从而实现跨地域纠纷受理的快捷与便利。

我们还积极与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建立并深化沟通交流机制。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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