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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有讲究,这些细节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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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食品名称有讲究,这些细节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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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ohu.com/a/817808101_121124573

食品名称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其命名规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本文将详细介绍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的命名规则,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食品标签,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保健食品如何命名

名称组成

你有没有发现,保健食品名称都有一定规律?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其中,各部分名称也有相应的命名要求:

1. 商标名

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如:完美牌或完美®)
注: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商标名

2. 通用名

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如:芦荟王浆矿物、螺旋藻大豆肽等)
注:
(1) 以原料名称或其简称命名:
①单一原料配方产品:
应以原料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以规范的化合物名称命名(特殊要求除外)。
②复配产品:
应以主要原料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以全部原料的营养素命名;原料≥3种,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2)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文字命名:
需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证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
如:灵芝孢子粉使用了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3. 属性名

表明产品剂型或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如:片、胶囊、粉、颗粒等)
注:
(1)有适用的国标、行标或地标的,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如:“饮料、饼干”等。
(2)属于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规定的属性名命名;如:“片、胶囊”等。
(3)为区分必要特性的,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仅可选择一种主要香精对应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

命名原则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公告

除了名称的组成外,根据《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食品名称还需遵循以下命名原则:
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原则二:遵循一品一名。
原则四: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禁止内容

相应的,以下商标名和通用名的内容是不可触碰的“禁区”:

  1. 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虚假如:祖传、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夸大如:宝、灵、强力、神效等不切实际用语;绝对化如:速效、特级、超凡等)
  2. 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如:处方、防治、消炎、活血等)
  3. 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如:性、神、仙、神丹、三皇五帝等)
  4. 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
  5. 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词语
    (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维生素B1、辅酶Q10等原料名作为通用名的除外)
  6. 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如:纳米、基因、太空、百战百胜、命门等)
  7. 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此外,通用名还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2. 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在挑选保健食品时需要仔细甄别,不被夸张的描述所迷惑。

演变历程

自2007年起,国家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了逾十条保健食品命名相关法规,不同时期的法规要求不尽相同:

保健食品法规变化历程总结
类别 法规要求
以保健功能命名 阶段1:2012年3月之前 禁止保健功能或其谐音形式字命名
阶段2:2012年3月至2015年8月 允许规范的功能名称命名
阶段3:2015年8月至今阶段 禁止表述产品功能的文字命名
以原料或商品名命名 阶段1:2012年3月之前 允许商品名,如原料命名以主要原料命名
阶段2:2012年3月至2016年6月 允许商品名,如原料命名,需全部原料命名
阶段3: 2016年7月至今 不允许商品名,需原料命名,且复配产品以部分原料命名。
2019年11月至今 不允许商品名,但对已上市多年的产品,允许保留商品名。

同时,保健食品名称的审核也毫不含糊,需经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审批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确保企业保健食品命名时严格按照上述法规内容执行,让消费者接收到的产品信息准确性得到充分保障。

普通食品如何命名

普通食品命名需遵循以下原则:

应当或允许体现的内容

  1. 应体现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1) 优先选择国标、行标、地标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
    (2) 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注: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浓缩、复原、粉末、粒状的等。
  2. 可以选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在标签标示时须符合国标GB 7718相关规定。
  3.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禁止内容

  1. 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词或短语。
  2.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词或短语,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极品等。
  3. 不得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作用。

参考资料: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EB/OL]. 2016.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EB/OL].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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