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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翻墙”服务,很刑!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提供“翻墙”服务,很刑!

引用
网易
1.
https://m.163.com/dy/article/JC2O03UC0514JA9B.html

世界这么大
你想去看看?
我有“梯子”卖,你要吗?
NO!NO!NO!
以牟利为目的
提供VPN“翻墙”工具的后果
你是否能承受?
今天,一起通过台山法院审理的案例
学习网络安全有关知识吧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王某在互联网上租用外国服务器并搭建网站以及VPN节点,在淘宝店铺上向他人出售“翻墙”服务1861人,分别从中非法获利4.5万元、6万元。经鉴定,二人提供的“翻墙”服务具有隐藏主机真实IP及突破网络限制访问“谷歌”、“推特”、“油管”、“脸书”等网站的功能。

法院审理

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王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墙”指的是“国家公共网络监控系统”,俗称中国国家防火墙。“翻墙”是指通过虚拟专用网络(VPN)技术规避国家网络监管,突破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非法访问被国家禁止的境外网站行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技术手段绕过国家监管,提供或使用非法“翻墙”服务的行为,不仅给使用者带来网络安全风险,甚至还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公民个人私自提供或出售VPN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若明知用户借助“翻墙”软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提供、出售的,则可能构成共犯或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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