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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类产品运输危险性分类探讨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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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炭类产品运输危险性分类探讨

引用
1
来源
1.
http://www.hgmsds.com/information-details?keyId=844

炭类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需要进行专业的危险性分类和管理。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炭类产品的主要种类及其运输危险性分类,帮助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炭类产品运输中的安全问题。

炭产品简介

根据原料种类不同,通常炭产品分为动植物来源的炭产品和矿物来源的炭产品两大类。其中,动植物来源的炭产品主要指由木材、竹子、椰壳、骨头等为来源加工制得的炭产品,例如木炭、竹炭或椰壳炭等;而矿物来源的炭产品主要指由煤和石油为来源制得,例如由煤作为原料制得的焦炭或以石油作为原料制得的炭黑等产品。

另外,根据炭产品是否有活化工艺,可以将其分为活性炭非活性炭。常见的活性炭是由煤、木屑、果壳、椰壳等材质为原料,经活化获得的粉末或者颗粒状产品。值得注意的是,炭黑和木炭通常是指未活化的炭产品;如经活化则称为“活性炭”

运输危险性分类

联合国TDG法规给炭产品的运输危险性分类分配了特定条目,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联合国TDG法规中炭产品的列明条目

由表1可知,炭产品属于第4.2项危险货物,具有自热危害,因为炭产品容易与空气中的氧气逐渐发生氧化还原反应,释放热。如果热量无法及时释放,会导致炭产品内部温度升高,最终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诱导期后,引发着火或自燃。

友情提醒:依据TDG中相关的特殊规定223,炭产品如按照联合国《试验与标准手册》进行自热试验,而不显示自热的话,可不划入上述条目。

不同运输模式的差异性对比

依据IMDG code、JT/T 617、IATA-DGR运输法规的要求,炭产品在海运、空运和公路运输时要求也略有不同。

表2 不同运输法规下炭产品的分类信息

海运

UN1361和UN1362在海运中有一个特有的特殊规定925,内容如下:

根据特殊规定925可知,在海运中有3种情况可以豁免炭的自热危险:
①矿物来源,且非活性的炭;② 自热试验为“否定”结论的炭;③ 通过水蒸气活化制取的炭。

国内陆运

UN1362在JT/T 517中也有一个特有的特殊规定646,其明确规定:通过水蒸气活化法得到的炭,可以按照普货运输。这和海运中的特殊规定925有相似之处。

而UN1361在JT/T 617中没有任何特殊规定,这说明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碳在国内道路运输中没有任何豁免方式。

空运

在空运法规中,UN1361和UN1362有特殊规定A3,A3是等同于TDG法规中的223的,也就是包装类别Ⅲ的炭产品可以通过自热实验豁免危害。

A2仅针对UN1361包装类别Ⅱ的条目,该特殊规定并不涉及产品的豁免,而是针对实际运输时需要满足的条件,A2表示运输该条目下的产品时,要得到始发国及承运人所属国有关当局的批准,也必须在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中注明该产品,另外如果中转国、飞越国和目的国有其他要求,也需要得到他们的批准。

小结

炭产品的运输危险性分类需要根据其来源和工艺进行明确区分。来源于动植物的炭产品以及活性炭在TDG和各个运输法规中都有列明条目,但不同法规下有不同的特殊规定,因此也有不同的炭产品豁免方式以及运输要求。另外,炭产品在运输中还需要注意远离火源、采用密闭防水包装、提前冷却至环境温度等要求。企业在运输炭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包装要求,合规运输,以此减少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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