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意外死亡,家属向雇主索赔,这起发生在澜沧县的民事纠纷案件,不仅关乎赔偿责任的划分,更体现了法律与亲情的平衡。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为您解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要点。
案件详情
2023年10月13日,蒋某乙在使用自家升降机时出现故障,请蒋某甲帮忙修理。在修理升降机接电过程中,蒋某甲不慎从楼顶跌落,导致其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
2023年11月22日,事故经某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蒋某乙向蒋某甲的妻子及两个孩子支付赔偿金150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蒋某乙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蒋某甲家属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据了解,原被告双方系同一村寨人,又为堂兄弟关系。为妥善化解纠纷,不伤亲戚间的和气,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法理、亲情、互谅互让等方面进行劝说,并向当事人悉心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及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最终,蒋某乙同意赔偿蒋某甲的家属13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蒋某乙邀请死者蒋某甲到自家楼顶为其修理升降机,过程中蒋某甲不慎跌落死亡。被告蒋某乙作为雇主对雇员在劳务活动中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但其却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对雇员受到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死者蒋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安全防范意识,应当知道在楼顶上从事劳务存在摔倒滑落的危险,但也未注意防范,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双方均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