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时需要根据案件进展或新发现的证据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变更诉讼请求有哪些法律依据呢?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 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证据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证据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迟延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对方当事人会拒绝质证,从而导致这些证据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在一起欠款纠纷案件中,甲持乙所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请求乙返还欠款。一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因此缺席判决乙应返还该笔欠款。二审中,乙向法院出示其已返还欠款的证据(该证据足以证明返还欠款的事实),但原告拒绝质证。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是按照法律事实维持原判,还是按客观真实发回重审?根据证据规则,法官只能以被告举证不能为由维持原判,导致当事人因举证超过时限而败诉。
2. 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不一致时的处理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按照该规定,法官应当将影响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释明,在充分体现该规定的优越性的前提下,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实现公正永远是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又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现行法律规定这两种诉请属竞合之诉,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只能支持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告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十分必要的。
3.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规定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就会循环进行,严重影响审理期限。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不予准许。当事人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按照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明确的规范来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