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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下劳动关系认定案例分析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下劳动关系认定案例分析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844971

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析了这一问题,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解释和指导。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30日,王某入职某某汽贸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从2020年3月份至2023年6月份,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某甲汽贸有限公司、某乙汽贸有限公司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在职期间,王某的工资由上述三家公司发放,工资发放至2023年5月31日。

王某在工作期间于2022年4月26日生育一女,向某某汽贸有限公司请假4个月(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请假期间,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每月向王某发放工资206元。

2023年6月1日,某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人事任命决定,王某不再担任榆林某丙店服务总监一职,另行安排工作。

随后,王某以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榆林市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1. 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
  2. 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23739.39元
  3.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451.5元

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横劳人仲案字[2023]122号裁决:

  1. 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某汽贸有限公司劳动关系
  2. 被申请人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212.5元
  3. 被申请人某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王某补缴2011年4月30日至2023年5月30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
  4.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诉至法院。

另查明,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某甲汽贸有限公司、某乙汽贸有限公司、某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均系陕西某丁有限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五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且均系实际控股人。这四个公司办公地点相同、工作人员相同、经营业务相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法院审理

关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

  • 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某甲汽贸有限公司、某乙汽贸有限公司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且法定代表人均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这三个公司办公地点相同、工作人员相同、经营业务相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 原告与三个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
  • 从2020年3月份起,三个公司轮流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

基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这三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混同用工。现原告选择起诉某某汽贸有限公司,被告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工作时间从2011年4月30日至2023年5月31日。法院对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据此依法作出判决:解除王某与某某汽贸有限公司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认定

  1.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2. 关联公司是指一公司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资本渗透、合同联结等方式,与其他公司之间形成的公司联合体
  3.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时间、地点重叠,工作内容交叉,工资支付混同,无法区分主次关系,据此可以认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1.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2. 劳动者与关联企业均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也可以由劳动者选择其中一家关联公司确认用工主体,从而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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