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欠款无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确认欠款无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确认欠款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这是一个在债务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确认欠款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说明。
确认欠款是无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对欠款的确认不同于催款,虽然债务人认可该债务,但只是对债务的确认,不等于是对债权进行了催收,也不等于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故是无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
但是欠款确认书是欠款人本人书写的,是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真实借款事情的确认,可以将其作为确认事实的证据使用,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理由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欠款确认书是本人书写的,且无人胁迫、威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应为有效的意思表示。而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该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人应予以遵守。因此,欠款确认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的陈述
- 鉴定结论
-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案中,欠款确认书是欠款人本人书写的,是一种书面凭证,符合证据种类中的物证和书证的表现形态,应以物证和书证使用。
满足了证据的外部特征形态,还需满足证据的实质形态,即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案中,欠款确认书是依附于借款事实之上,是对借款事实真实状态的确认,与借款事实有密切的关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三性,可以证据使用。
综上,欠款确认书是对借款事实的进一步确认,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是对借款事实予以证明的书面凭证,具有证据上的法律效力。
确认欠款是无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确认欠款只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若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函,债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即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的保护,此种情形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