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王权与议会:中世纪王权概念的羸弱,对议会发展有何干预?
英国的王权与议会:中世纪王权概念的羸弱,对议会发展有何干预?
英国的王权与议会制度在中世纪时期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从内府和咨议会的并行系统,到上下两院的权力博弈,再到国王与议会之间的权力较量,这一系列历史事件塑造了英国独特的政治文明。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时期王权与议会制度的发展及其相互影响。
议会是大贵族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社会各等级选派代表共同议事的机构。14 世纪,内府和咨议会是国王实现行政统治的两个并行系统。
其中,内府的核心是国王,主要掌管“王室事务”:咨议会由御前会议演变而来,以大贵族为主要成员,掌管“国家事务”。内府代表着国王的利益,咨议会代表着贵族的利益,尤其是大贵族。王权与议会之间的矛盾首先避不开内府和咨议会的较量。
王权同议会之间的平衡
王权与议会之间的平衡实际上就是国王与人民、国王与贵族之间的相互较量、相互制约的结果。等级代表会议有骑士阶级和市民代表的加入,分为上下两院。但是主导力量始终是上院,下院总体来说服从于上院并受其控制,这导致许多提案看似由下院提议,事实上却由上院拟定。
同时,上下院议员拥有的财富十分悬殊。威尔金森在《英国15世纪宪政史,1399-1485年》中提到,大约在15世纪中期,上院议员人数80-90名年收入总额为44655万英镑,而下院议员数以万计,年收入总额仅达到15.1万元,其中有1万人年收入仅40先令。
而议会对于国王来说,这在某种意义上又意味着税收的来源,这使得下院的确不具备与上院抗衡的资格。除此之外,基于种种原因,在英国,大贵族借助对议会的实际操纵权扩大了自身的政治权力,等级君主制最终成为大贵族限制王权的工具。
也就是说,大步族作为议会的主导力量与王权形成了相互抗衡的局面。因此,英国议会的建立并不是王权不断强大的过程,反而使王权不断受到约束。
1327年,在大贵族一致不满的前提下,开创了首次国于不在场但却自行召开的议会,这次议会通讨了由温彻斯特主教发布的《斥国王书》。
这份文书实际上是议会上院的弹劾提案,历数了国王以往种种背叛加冕誓言精神的罪行并提出废除国王并立其长子为王。同时,他们还称若国王拒绝退位将废除王室继承权,另择其他家族之人,强硬态度由此可见一般,最终迫使爱德华二世不得不接受。
大贵族的强硬并非没有依据的蛮横,事实上,整个过程议会是根据弹劾法规通过提案的方式废黜国王,体现了法律至上以及“王在法下”的法治观念意识。
并且,根据代议民主思想,王权原本就是来自于人民政治权力的转让,但人民仍保留着对它的所有权以及终极控制权。
人民具有“可以从国王处收回政治权力”的权力,即议会有权力弹劾国王。而议会此时在英国主要是由上院主导,受大贵族控制。
同时,这一事件也奠定了爱德华三世的统治势必以寻求与大贵族合作为基调,议会对行政的监督和控制权有了保障,同时还加强了议会的司法权。
国王和贵族处于相互抗衡的对立面时,双方都不相信议会能够作出公正的审判。到了爱德华三世时期,议会逐渐作为最高法庭对几名高级官员进行了判决。
议会的判决虽然事实上是受上院主导,但在名义上代表着由社会各阶层代表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因此在当时议会对重大案件的审判也就相当于公民的公审。
英国议会对王权的干预
但是,议会并非一直处于上风,它与王权之间的较量还在继续。在爱德华二世被弹劾的七十年后,历史再次重演,议会宣布废黜理查德二世并列举了国王的三十三条罪状。
有别于爱德华二世之处在于,理查德二世被弹劾的原因并不在于昏庸无能,而是国王的专制与独裁统治激怒了大贵族,他试图凌驾于议会之上甚至设法将议会搁置。14世纪末期,理查德二世的专制统治达到顶峰。
首先,他要求获得羊毛和皮革关税的终身征收权,在此之前,国王虽然享有征税权,但是权利时限为1-6年,期限临近时需重新召开议会讨论。理查德二世迫使议会取消了这种对国王征税权期限的控制。
其次,理查德二世在议会中挑选18位自己的亲信,设置了18人委员会并授予其在司法、立法等方面的权力。试图利用委员会取代议会,并通过对委员会的控制将国家权力全部操纵在自己手中,从而屏蔽掉议会对国王的发难,彻底摆脱议会。
基于这两点,最终以理查德二世霸占兰卡斯特家族领地为导火索,促成了上下议院联合起来又一次按照法律进程弹劾国王的事件。事实上,这次弹劾正是王权走向鼎盛,然后由盛及衰的转折。
在两次弹劾之间,国王也非一味迁就大贵族以寻求与议会的合作,双方的势力随着外在条件的变化也时有波动。这直接体现在当时的爱德华三世想要趁机摆脱议会,通过向商人开出各种有利条件越过议会直接向商人征税。
并且,国家的下级和地方的各行政部门原本由咨议会的大法官负责监管。此时,国王借战争之机越过咨议会,意欲直接监管各级行政部门。
在英国,大贵族作为议会的主导力量与王权相互抗衡,途径有二,第一,议会拥有对行政的控制权和监督权,国于不能资意培养自己在政府中的势力。
这个概念最早在1340-1341年期间下议院的请愿中就已提出,议会有权参与决定政府职务的任免并接受大臣们的述,遇大臣渎职行为有权审判。
但在当时由于缺乏责任内阁制的政治基础,还不能完全将此请愿付诸为法规。直到 1388年,通过对理查德二世的相关亲信进行全面清洗,议会对行政的控制权和监督权已经具有实质性意义。
第二,只有议会才有权对贵族进行审判。议会作为国家最高法庭,旨在将国王塑造为“议会中的国王”。因此,对于贵族重臣的审判往往牵扯国家内部不同势力的角逐,不能仅凭国王一人之词或由国王掌控的王室法庭做出判决。
议会独立于王权,议会的裁决需要获得国王的同意。但议会并不会以国王的意志为中心进行审判,这也是避免国王恣意安插亲信、排除异己、走向专制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