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发布涉企执行典型案例:创新执行方式,彰显司法温度
新沂法院发布涉企执行典型案例:创新执行方式,彰显司法温度
新沂市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批涉企执行典型案例,展示了在执行工作中秉持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尽可能减少了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案例一
“挽救式”执行促和解 助力企业走出困境获新生
基本案情
甲公司投资入股乙公司,约定乙公司每年支付甲公司一定的投资分红款及投资本金。因乙公司未能按约履行,甲公司遂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查封乙公司的厂房并冻结其基本账户。法院经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乙公司具有较大市场发展潜力,若强制执行将给企业发展造成一定困难。了解到被执行企业的经营情况后,法院与辖区政府联动,多次共同组织涉执双方进行协商,争取在不影响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解决纠纷。经联动释法明理,甲公司对被执行企业的实际困难表示理解。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乙公司先偿还了部分欠款,甲公司同意对被执行企业的厂房进行“活封”,并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案件执行取得实质性进展。
典型意义
新沂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断强化善意文明和生道执行理念,对于有市场发展潜力和挽救价值的企业,依法审慎、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进行“放水养鱼”挽救式执行,让企业喘喘气、缓缓劲,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本地大型物流企业缓解执行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有力条件,真正做到“让执行有温度,让企业有出路”,取得了良好的执行实效。
案例二
“强制卖”变“自行卖” 能动执行找出最优解
基本案情
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无力按时清偿欠款,某银行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被执行企业名下的特种机器设备。执行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本案如采用传统执行拍卖措施可能存在成交价低、周期长、成本高的风险。双方当事人经权衡后,一致向法院申请由被执行企业自行变卖保全的设备。此后,法院组织双方对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初步市场询价,明确设备市场价值。告知被执行人企业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及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经法院全程监督指导,某公司的设备自行变卖成功,变卖款当日即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从立案到执结,仅用时7天,执行双方均对法院的执行举措高度认可。
典型意义
强制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手段,但成本较高且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尤其是本案中需处置特种设备的情况下,强制拍卖并不能达到最佳执行效果。新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在确保程序合法、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把“强制卖”变为“自行卖”,从立案到执结,仅用时7天。低成本、高效率地执行措施,让强制执行不失温情,最大程度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增强了涉执企业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案例三
巧用履行宽限期 善意文明促执行
基本案情
朱某、袁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房产开发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朱某、袁某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查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名下已开发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法院依法该公司名下房产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该公司得知名下房产将被拍卖后,主动联系法院,称其名下开发的房产正在出售,预计很快将有回笼资金,届时将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法院暂缓拍卖。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秉持善意文明理念,在征得朱某、袁某同意后,决定给予该公司一个月的履行宽限期,中止了该房产的拍卖程序。最终,该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将所欠工程款在履行宽限期内全部清偿完毕。
典型意义
“每案都在法治营商”,新沂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前提下,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合理设置履行宽限期,为被执行企业筹措资金创造有利条件,让市场主体“活”起来,尽可能降低司法执行措施给被执行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为涉执企业提供精准的司法服务,传递了“司法温情”。
案例四
预罚款警示见实效 涉企小标的系列案速执结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因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12名购房者向新沂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后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新沂法院依法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公司在签收文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报告财产。经依法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登记有数套不动产,公司仍正常经营。本系列案件均为小标的执行案件,法院判断该公司应当具备履行能力,遂决定对其负责人预罚款10000元,并给予7天履行期。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收到预罚款告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将逾期交付违约金全部履行完毕,12件执行案件短期内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负有向法院报告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本案办理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具备履行能力,却未申报财产、不配合执行,执行法院果断启动惩戒警示工作机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发预罚款告知书。通过预留期限,给予了义务人悬崖勒马的机会,快速实现了购房者的胜诉权益,找出了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实现了良好的执行实效。
案例五
践行“执破一体”理念 穷尽措施解薪酬
基本案情
王某和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裁定某公司支付王某工资。仲裁裁决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王某向新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冻结该公司名下金融账户。通过现场调查,查明该公司已停业,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通过调取被执行企业全档工商登记档案,执行法官发现某公司股东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认缴出资尚未实缴,遂考虑将执行案件导入破产程序,以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倒逼被执行企业主动还款。经向王某充分释明,王某向法院提交了执行转破产的书面申请,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该公司在收到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后,其股东害怕企业破产影响后续经营,担心自己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在破产决定书送达后7日内将劳务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撤回破产申请,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涉工资款执行案件事关民生福祉和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新沂法院坚持用足、用好执行措施,持续保持高强度执行态势,通过强有力的执行举措,筑牢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屏障。本案中,执行法官穷尽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调查股东出资情况,巧借“执破一体”工作机制,倒逼被执行公司股东主动履行义务,及时、高效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劳务款,实现了良好执行成效。